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長治鄉一名男子因與店家有債務糾紛,竟將車停在路口附近並綁上抗議旗幟,警方多次勸離仍不願移車,認定妨礙車輛通行開罰900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勘驗影像認定確已占用車道、阻礙出入口,判決駁回其訴訟,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姓男子於2026年2月3日上午將車輛停在長治鄉中興路與德成巷口附近,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後到場,鍾男向警方表示,他與附近店家有債務糾紛,因此把車停在店家旁抗議。
員警當場告知應循法律途徑解決,並多次勸導移車,但鍾男仍堅持停留。警方認定車輛停放位置位於早餐店旁的私人車輛出入口,且車身左側已超出道路邊線,占用外側車道,因而製單舉發。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現場沒有劃設紅、黃線,且車輛隨時可以移開,不應認定違規。
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的現場影像發現,鍾男車輛前後車輪已超出路面邊線,占用外側車道,右側車身則占用私人住家車輛出入口。影片也顯示,員警多次要求鍾男移車,但他表示「抗議完就會移車」,並拒絕立即配合。
其中一段畫面更顯示,因鍾男車輛占用外側車道,行經該路段的車輛必須跨越車道分隔線通行。警方製單期間,路口店家也向員警表示車輛無法進出,足以證明系爭車輛確實造成通行上的阻礙。
法院認為,現場是靠近路口、車流往來頻繁的道路,鍾男停車位置占用部分外側車道,不僅縮減其他車輛通行空間,也造成行車視線受阻,增加與鄰側車輛發生碰撞的風險;此外,車輛又停在店家私人停車出入口前,已實際妨礙店家車輛進出。
鍾男主張停車是為了抗議店家欠債,法院則認為,縱使雙方確有債務糾紛,仍可透過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不能以妨礙道路及他人通行的方式自行「私力救濟」,因此無法阻卻停車違規的違法性。認定,鍾男確有「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行為,被裁處900元罰鍰並無違法,判決駁回鍾男之訴,訴訟費用300元也由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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