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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亡妻存款付醫療喪葬費挨告 七旬老翁獲判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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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年逾70歲的陳姓男子,被控在妻子過世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持妻子的存摺及印鑑前往郵局,多次以妻子名義填寫提款單並蓋印,共提領台幣201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陳男2月徒刑;緩刑2年。判決指出,陳男妻子2023年間病逝。依民法規定,人在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其名下存款均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並備妥法定繼承文件,不得任意提領。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案經繼承人提告,檢方調查發現,陳男在妻子身故後3月23日至4月6日期間,隱瞞妻子已逝事實,4度前往基隆信義郵局,偽造「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並蓋用妻子印章,共領走201萬元,依陳男涉犯詐欺取財罪。但法官調查,陳男長期照顧洗腎且行動不便的妻子及年邁岳母,領取的款項中有106萬9414元實際用於支付妻子生前的醫療費與喪葬費用,且陳男事後表達願將剩餘款項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子女,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合議庭審酌,陳男坦承犯行,考量其高齡且面臨照顧家庭之艱難情境,因一時失慮而觸法,依據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至於,未扣案的犯罪所得,經扣除已支付醫療喪葬費後,剩餘94萬586元則宣告沒收或追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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