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寫「希望住到終老」,繼母霸住女兒房產,聲稱有終身居住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一間父親阿振生前提供居住的房屋,父親過世後卻成為女兒與繼母之間的房產爭議。女子小湘主張,父親生前曾將她名下房屋提供給父親及繼母阿芬(均化名)居住,父親民國112年病逝後,她多次要求繼母搬離,對方卻堅稱房屋其實是父親出資購買,且生前已約定可居住到終老,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父親出錢買房? 雙方各說各話
判決指出,該房地所有權早在92年,便以「買賣」原因登記在小湘名下。小湘表示,當年是自己買下房屋,後來因父親的請求,才無償提供給父親居住,沒想到父親晚年入住榮民之家,112年病逝後,繼母仍繼續住在屋內。雙方曾申請調解但是談不攏,她便寄存證信函,要求繼母在期限內搬走,仍遭拒絕,因此提告請求遷讓房屋。
繼母阿芬則反駁,房子根本不是小湘出錢買的,而是阿振支付240萬元購屋款,只是登記在小湘名下。她並提出父親生前書信、匯款資料及遺囑等證據,主張阿振早已表明要讓她與父親居住到終老。
遺囑寫「希望」住到終老 不足以證明有約定
阿芬提出經公證處認證的代筆遺囑,其中載明房屋是阿振出錢購買給女兒,並「希望」日後能將房屋無償提供給繼母居住至終老。法院認為,遺囑是在小湘早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超過10年後才製作。雖提到「希望」女兒讓繼母住到終老,卻沒證明小湘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就已與父親約定附帶「讓父親及繼母住到終老」的條件。
法院指出,繼母主張房屋屬於「附負擔贈與」,也就是父親出錢買房給女兒,但女兒必須讓父親及繼母住到終老,既然是對自己有利的抗辯,就應由繼母提出證據證明。但繼母所提出的資料,仍不足以證明當年確有這項約定。
父親曾患失智等疾病 書信也難扭轉結果
小湘另質疑父親晚年健康及認知狀況,早年即失智症、巴金森氏症等病史,認為其後所留下的部分書信及文件內容可信度有疑問。法院最終並未以此作為主要判斷依據,而是認為即使父親確實曾出資購買房屋、並有將房屋贈與女兒的意思,也不能因此直接推論當初的贈與就附帶「繼母可住到終老」的法律上負擔。
至於繼母主張房屋長期由她負擔房屋稅、地價稅及管理費,法院認為這些事實也不足以證明小湘與父親之間存在附負擔贈與契約。法院認定,小湘要求繼母搬離,並沒有構成權利濫用。小湘既是房屋所有權人,繼母又無法證明自己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小湘要求收回房地,並非以損害繼母為主要目的,也沒有違反誠信原則。
法院認定,阿芬在阿振過世後仍繼續占用房屋,已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小娟因此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法院依土地申報地價、小湘持分面積及房屋所在位置、交通及生活機能等因素計算,認定每月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為2533元。因此,阿芬須給付小湘5萬5726元;並且每月支付2533元,直到房土實際返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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