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黨參選人出軌已婚小編 偽造簽名陪墮胎 判賠綠帽老公
記者袁志豪、陳雅玲/連線即時報導 2026-09-08 14:15 ET 聽新聞 test 0:00 /0:00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HTML5 Audio! 😢 張家閎由律師代為發出聲明指出,已提出相關證據供法院酌參,無奈仍不被採納,致受不利判決,對於判決結果予以尊重,並表示遺憾。(圖/張家閎律師提供)4年前曾參選崙背鄉長、近日再投入雲林第四選區議員選舉的民眾黨籍參選人張家閎,被許姓男子提告指控與擔任張臉書小編的妻子發生逾40次性行為致懷孕,張還偽造許的簽名陪同墮胎遭訴;一審未採信有發生性行為判賠30萬,二審採信許妻證詞確實有性行為,改判賠5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6萬美元)確定。
張家閎由律師代為發出聲明指出,已提出相關證據供法院酌參,無奈仍不被採納,致受不利判決,對於判決結果予以尊重,並表示遺憾;張重申,民事侵權行為訴訟為侵害私權,無關公益,既已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盼能圓滿落幕,以保護案件相關人權益。對於私領域事件占用新聞媒體版面,耗費社會資源,甚感抱歉。
許男向雲林地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指出,他於2024年1月21日與妻子結婚,張家閎明知妻子已有配偶,竟仍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妻子懷孕,去年5月1日施以流產手術;張家閎已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致他身心嚴重受創而須接受心理治療,請求張應給付100萬元。
張家閎說明,跟許妻沒有任何親密行為,許提出的照片是許妻拍攝,當天他在外跑行程身體疲累,跟許妻電話聯繫後,對方邀請他至其斗六住處休息,他抵達後隨即熟睡,睡夢中手放置何處,根本不知;他醒來才發現許妻正在拍照,詢問為何拍照,並當場要求將所拍攝影像刪除,卻仍發生本件訴訟。
雲林地院一審指出,張家閎2022年間參加雲林縣崙背鄉鄉長競選活動時,許妻即加入團隊擔任有給職小編工作,選後仍擔任粉絲專頁小編,並曾多次向張借款;張對許妻應相當熟悉,且許妻也將結婚訊息及照片上傳至臉書個人頁面並公開,張也是好友,顯見張應知悉許妻已婚。
一審認為,雖然許妻證稱與張家閎在婚後10個月內曾陸續發生過40餘次性行為,懷孕由張陪同墮胎,但許妻對張的私密特徵無法描述,僅稱張的右腹部有道約3公分縫合過疤痕,難認兩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並受胎;不過,張明知許妻已婚,仍前往其住處將許妻擁入懷中雙雙躺在床上。
一審認定,依據許姓男子提出的照片,張家閎與許妻已踰越常人道德底線,足以破壞許對其婚姻信任及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安全,審酌許大學學歷、經商,張碩士學歷,在私人企業任職,去年12月判決張應給付30萬元;許、張二人對判決均不能接受,雙雙提起上訴。
許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再主張,張家閎與妻子發生多次性行為致懷孕,陪同墮胎時還在同意書配偶欄偽造他的簽名,他深受打擊,為此已與妻子離婚並接受心理治療,張也已被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一審減少精神慰撫金額至30萬元,尚有未洽,請求張再給付70萬元。
張家閎再稱,當時不知許妻已婚,亦不認識許,他跟許妻的合照,是許妻趁他休息熟睡時及醒後擅自貼近拍攝,已當場請許妻刪除;過程不是他主動,照片亦無情愛成分,未逾一般社交互動,更非反覆為之。陪同墮胎是許妻懷孕後急於取得流產藥物,交付許的身分證,請他陪同到診所幫忙簽名。
張認為,兩人未曾有性行為或踰矩之舉,一審憑許妻動機不明,擅自拍攝留存照片2紙,便指他行為踰越已婚男女社交範疇,未評價許妻共同責任,自有未洽,請求原判決廢棄,駁回許的告訴與上訴。
二審合議庭指出,依據床上擁抱照片,張家閎將許妻攬於胸前,相擁而眠,另一張相片則相擁拍照,甚為親密,張抗辯不知情,尚難採信;且許妻證述2024年6月至去年3月底,與張每周見面1至2次,至少發生一次性行為,每月至少發生4次以上性行為,10個月内共計40次以上。
合議庭認為,許妻指出,婚後有在臉書公開結婚照,張看到詢問「是不是想要昭告天下」,去年4月30日懷孕,懷孕前一個月僅有與張發生過性行為,因此由張陪同墮胎並在配偶欄簽名、蓋指印;張對此過程不爭執,堪認許妻所述與客觀事實相符,張辯稱不知許妻已婚,均非可採。
合議庭審酌,張與許妻不當交往行為,讓許精神、心理及感情上受有相當痛苦,且因此離婚,審酌兩造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判決許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為適當。不得上訴。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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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起民事求償案件的核心爭議是什麼?
核心爭議在於張家閎是否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生多次性行為並導致懷孕、墮胎,進而侵害許姓丈夫的配偶身分法益,需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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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一審與二審對證據與責任認定有何不同?
一審認為性行為證據不足,只判賠30萬元;二審則採信許妻證詞與親密照片,認定雙方確有多次性行為並造成婚姻受損,改判賠5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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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法院為何認定張家閎應賠償許姓丈夫50萬元?
高院認為張與許妻有親密同床照片,且對懷孕、墮胎與簽名過程未能提出可信反證,足認其不當交往造成許精神痛苦與離婚結果,因此判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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