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名为《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被外界评为是中国政府一大难得的进步,但这与民众理想中的公开还有一定差距。据报道,部分政府部门还是频亮“尚方宝剑”,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专家指出,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六年来,如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最令人纠结的问题。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不公开为原则”。《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两者的立法目的显然是冲突的。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条例,一旦发生冲突,后者要让位于前者。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国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开,也就不足为奇了。
2013年1月,北京律师董正伟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直到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和国土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国家秘密”之说不攻自破。
2012年4月1日,《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发布,规定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与《办法》废止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缴纳标准一致,被网民称为“换汤不换药”。5月16日,律师王录春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办法》出台的文件遭到拒绝,理由依然是国家秘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正因为国家秘密的范围界限过于含糊,以至于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在现代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国家秘密不能任意设置,界定保密事项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
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哪些政府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权益,也涉及国家安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看来,信息公开与否,常常会涉及到《保密法》和《公务员法》,所以政府部门常常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密,或者说影响社会安定为由搪塞而过。为破解这一现象,就需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一个规章升格为法律。
王锡锌表示,如日前被军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谷俊山,因为可能涉及军队后勤装备的生产、采购等情况,或因涉及军事秘密,军事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军事秘密作为国家秘密的重要内容,关系国家安全,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符合国际司法惯例。但坊间传言显然更愿意将此不公开审理看做是一场政治交易和政治妥协,所谓的军事机密只是一个幌子和借口罢了。这是对中国长期以来政治不透明和过于神秘的直接推论,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能走入寻常百姓家逃不开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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