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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突发事件失踪将按烈士对待 抚恤金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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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于4月30日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大幅度提高了人民警察的优抚保障水平。该《办法》规定,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失踪后被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将获得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办法规定,警察死亡抚恤金标准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此外,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据了解,2013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1人民币元=0.1601美元),其20倍约为54万元,30倍约为80.9万元。

新的抚恤金标准相比以前得到大幅提高。以1996年11月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为例,警察死亡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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