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公布,舆论场上关于依法治国的讨论可谓达到一个高潮。在众多讨论依法治国的声音中,其中较为激进的观点,将传统文化视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障碍物。这既是对法治的错误幻想,更是对传统文化的误解。中国的法治,如果不和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相结合,虽不能说是无源之水,但是却非常可惜,甚至会徒增许多坎坷。某种程度上讲,依法治国理应建立在传统文化的根基上。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塑造着几乎每一个中国人的性格和气质。近代以降,裹挟着船坚炮利的西方文化传到中国,传统文化开始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新文化运动可谓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传统文化固然遭受巨大冲击,但是仍然牢牢占据意识形态的主流。新文化运动开始后,一大批怀有新思想的知识分子将中国落后的矛头指向传统文化,甚至不乏将传统文化攻击为吃人的声音。在如此强烈的冲击下,传统文化的理论根基遭到颠覆,不再像过去那样一统天下。

中国传统文化
1949年,中共建政之后,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理论虽然源头来自于西方,但是理论的具体应用却脱胎于苏俄。凭借国家政权的支持,社会主义理论迅速在中国展现出反客为主的气场,将有着五千年历史的传统文化视为糟粕乃至封建余孽。土改的大力推进,随着无数个地主乡绅遭到清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破坏了传统文化在民间的生存空间。到了文革,几乎所有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东西都或多或少遭到破坏,导致传统文化在中国的影响降到历史的最低点。文革结束之后,经过思想大解放,社会主义理论虽然依旧是官方意识形态,但是明显辉煌不再,很难再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而传统文化因为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破除桎梏,很快再次复兴起来。国内近些年来屡屡兴起的国学热,虽然存在曲解或者利用传统文化的情况,但是至少反映传统文化仍然是中国人在精神领域的最大公约数。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共几任领导人,大多对传统文化采取支持的态度,给人一种回归中国历史序列的感觉,虽然有评论认为这是弥补官方意识形态的缺位和失效,但是背后可以看出中共承认传统文化在中国巨大影响的事实。法治往往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相辅相成,一旦脱离联系,法治不再是法治。中国古代有法家,主张运用法律律令来治理国家,可是很少有学者认为那是法治,之所以会这样,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那种法律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用来统治黎民百姓。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中讲述十几个以凶狠残暴著称的官吏,他们擅于运用严刑峻法来恫吓百姓、震慑官场、强化君权。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可是很少有人认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什么这样呢?道理很简单,法律要约束的不仅是普通公民,更应该包括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因为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平正义,是为了保障人权。可是怎样才能保障法律不被滥用?怎样才能让法律更加公平?只有一种可能,即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唯有这样,才能称其为法治。

法治中国
既然法治与民主的关系如此紧密,甚至可以说若不建立一套民主体制,法治便是徒有其名,那么在讨论法治的同时必须而且非常有必要讨论民主。举凡熟悉世界历史的人大多清楚,人类的民主化进程无不是循序渐进的,几乎没有一蹴而就的情况。在所有类型的民主化进程中,成本最低的民主化进程无一例外是在本国既有传统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很多人认为中国之所以难以建立民主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的精神相悖,而西方国家正是在基督教文明的土壤上开出民主的花朵。事实上,这种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暂且不论台湾地区顺利完成民主化过渡,单是分析基督教文明本身,都可以给此类说法致命一击。正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阐释的,今日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离不开新教伦理,而新教伦理绝非原原本本的基督教教义,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完成现代性转化。同样道理,中国传统文化里面确实存在许多有违于民主、法治精神的东西,但是依然可以通过现代性转化再次焕然一新。要知道,对于一种影响中国人几千年的文化,与其费九牛二虎之力将其打倒,重新建立一种新的但注定会失败的文化,不如因势利导,从里面寻找现代性的资源,这样不仅代价最小,而且最易做到。今天虽然有不少人对于传统文化抱着一种排斥的态度,甚至不乏主张全盘西方的人,但是不得不承认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最大精神公约数的现实,想用一种新的文化取代传统文化,绝对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这些人之所以如此排斥传统文化,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传统文化本身有问题,而是他们认识存在偏差。他们当中的多数人,表面上看起来排斥传统文化,推崇西方文明,但是就其个人的气质、思维观念、为人处世来看,依旧是一个典型的中国人。正如当年的胡适先生,常以再造文明的面貌示人,可是却处处给人一种传统文化中君子的感觉,以至于蒋介石在胡适先生逝世后称赞他为“新文化的典范,旧道德的楷模”。正因如此,所以许多曾经非常排斥传统文化的人,一旦在西方国家生活几年,往往最终还是会回到传统文化里面来,因为那里有他作为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意识,有他最为熟悉和应对自如的生活观念。更重要的是,传统文化本身是可以现代性转化的,传统文化里面存在大量非常有价值的因子。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胡适先生虽然在中国践行西方的自由主义,但是胡适先生内心里是认可传统文化,而且非常相信传统文化可以完成转变,因此他才会耗费大量的心血去整理国故。至于在海外著书立说多年的新儒家,他们的一贯主张便是以现代文明的视野重新审视传统文化,从而继续发挥传统文化在现代世界的益处。所以说,中国的法治之路不能也不应该脱离传统文化。
长期以来,传统文化在中国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人际关系。在古代,县级以下的社会秩序、争执、纠纷,许多时候是通过乡绅、族长之类的人物运用礼仪习俗得以解决。传统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追求人际关系的和睦,主张宽容。在具体实践中,传统文化或许会导致人情,乃至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但那不是传统文化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监督缺位的原因,因为每个国家都存在人为干扰司法的原因,只不过中国在这方面可能更为明显而已。
在中国的法治之路上,传统文化中用来调节人际关系的部分难道真的就该批判吗?几千年以来,传统文化中的这部分在调整和规范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关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如果都该批判,是不是太过于狂妄?事实上,传统文化的这部分不仅不应该被大肆批判,而且应该继续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调节和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一种文化,能够在几千年的时间内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难道不是在说明它拥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吗?既然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最大的精神公约数,那为何不继续发挥它的作用呢?
一直以来,美国是许多人心目中的法治国家。不可否认,美国的法治文明程度确实很高,令人羡慕。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庞大的律师群体,律师在美国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法官在美国享有更高的地位,为世人所尊重,充当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守护者。可是,不容忽略的是,表面看起来光鲜无比的美国法治同样存在某些隐忧。有人认为,美国的“以法治国”经常演变成为“律师治国”。在美国,庞大的律师群体因为有自身的既得利益在里面,所以会在有意无意之间引导美国成为一个爱打官司的国度。打官司本身并没有是否对错,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动辄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起官司,甚至对簿公堂,是否有点不太合适?美国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许可以保障美国人支付得起打官司的成本,但是中国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吗?即使中国未来有这样的经济实力,难道真的有必要什么事情都得上法庭解决吗?中国社会固然要养成对法律的尊重,固然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固然要解决法治不足的问题,但是同样应该反思如何免西方法治所带来的高昂社会成本和私人的时间、经济成本。其实,诉讼多了未必真的代表法治程度高,少了未必代表法治程度低。如果为了追求表面的法治,有意诱导民众打官司,甚至鼓吹民众多打官司,未必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很有可能会导致司法体系不堪重负,效率低下。一个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做的不是引导更多人打官司,而是保障每个人都有在必要的时候打官司的基本权利。换言之,如果民众觉得不打官司同样可以解决好问题,那么何必要去打官司折腾一下呢?今天的美国之所以官司如此之多,一些在别的国家根本算不上事情的事情都要对簿公堂,或许正是因为缺乏在法律的范围之外可以进行调节的传统文化。况且,法治本身存在一个缺陷,因为法律是刚性的行为规范,所以难免有时会存在僵化的情况。中国传统文化非常强的柔性,能够弥补法律的僵化,因此可以而且应该在法律的范围之外发挥作用,甚至有助于解决许多法律问题。世界上有许多法律纠纷最初都是来自于人的贪婪、欲望,由此造成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如果有一种文化可以减少人的贪婪、欲望,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传统文化恰恰有这种作用,受其熏陶的中国人确实更加“温良恭俭让”。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从法治之路的建设来看,还是从法治所不得不避免的司法重负来看,中国传统文化只要经过现代性转化,能够而且应该成为中共推进依法治国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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