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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定调涉外法治 决不照搬外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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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十八大后,曾经呼声甚高的广东省一把手、现今的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就逐渐从政治舆论中失去声音。虽然以外贸之职责也不时接访各国政要,但已经甚少参与中共高层核心政治议题操作。北京时间11月6日,汪洋在党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长文,系统阐述中国涉外法律建设问题,似乎说明了汪洋仕途职务的变化,从中或许也能得出其政治观点的动向。也有分析认为,这些都是四中决定的应有之义,并无新奇之处。

汪洋在文章中首先肯定了四中决定的主旨,他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对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配图

汪洋

汪洋在阐明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时说,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新形势,以及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新挑战都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汪洋在解释国家安全稳定方面表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一方面,走私、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国犯罪等呈现严峻态势,反恐、海外追赃追逃、打击洗钱等任务也日益艰巨,跨境执法合作、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威胁。

汪洋重点强调了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他表示,《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对做好涉外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必须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确保涉外法律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涉外法律工作的领导,能够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把党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把握正确方向。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涉外法律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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