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日,我与丈夫张军通过吉林市拍卖商行拍卖,取得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花园小区4号楼整栋楼房地产所有权(5149.50平方米),拍卖成交确认书登记在张军名下。
2000年,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吉林市税务局以张军逃税、非法占有我的财产为目的,将该栋楼中依法属于我个人的2348.00平方米私人所有房地产所有权,违法登记张军的公司吉林华信实业公司名下。
首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伪造、变造该院同案由、案号(1997)龙经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1997)吉龙法执字第206号和解协议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法律文书,捏造吉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吉林华信实业公司拖欠货款案件。
随后,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篡改、伪造、变造该栋楼产权档案。在该栋楼产权档案依次存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98)第161号司法技术鉴定书,1999年11月2日拍卖成交确认书情况下,该局以(1997)龙经初字第128号等虚假法律文书,将我的2348.00平方米私人所有房地产所有权,违法登记吉林华信实业公司名下,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最后,吉林市税务局再利用违法登记的2348.00平方米所有权,以税谋私,恶意侵犯国家税收政策,为张军非法减免契税。
2015年2月28日,我持直接书证证据,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恶意渎职将以上被举报人,实名举报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称省检)。
该举报证据材料经省检审核,检察长批准、决定,被举报人涉嫌渎职刑事犯罪确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符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因此,2015年4月1日,省检职务犯罪检察部将该举报证据材料交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吉林市检)核实举报证据的合法性,法定期限三个月。
2015年4月29日,我才接到吉林市检田伟的电话。2015年4月30日,我与田伟与处长赵淑娟首次见面,二人徇私枉法称:“被举报人渎职刑事追诉期已过!。
吉林市检法定职责是核实举报证据合法性,一经核实的证据与我的举报证据吻合,即出具报告,上报省检,依法立案,因为我是向省检进行举报的。渎职是行为和结果犯,危害结果延续至今,数额巨大,没有追诉期。如何办理举报工作和渎职刑事犯罪案件,最高检有明确法律规定。
因此,我多次向吉林市委政法委书记黎海滨、吉林省委第二巡视组组长胡宪武反映吉林市检在承办省检职务犯罪检察部交办的核实举报证据程序中,存在18大后顶风司法腐败现象,请求依法监督,但都不了了之。
2015年12月29日,吉林市检核实的证据与我的举报证据吻合,该院本应出具报告,上报省检,依法立案,但该院竟私下向我下发(2015)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徇私舞弊称:被举报人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但按照《刑法》关于追诉期的规定,已过追诉期期限。另外被举报人不构成渎职犯罪。
如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我的实名举报就此违法搁置,没有音讯,直接造成该渎职刑事犯罪窝案、串案人员逍遥法外。检察机关本应行使揭露、整治贪腐的权利,但在案件中,检察机关却包庇、纵容渎职者,民众的冤屈不能得到申诉,继而对维护权益守法公民造成更大的伤害。恳求最高检依法调查,还我一个公道!
2016年5月12日
北京东城法院强迫原告离婚不成,非法拘留原告!
2010年6月,我丈夫张军以虚假“买卖合同”,将北京市东城区新世界家园1号楼1单元702号夫妻共有房屋,由其名下更名过户亲妹妹张娟名下,证号038059。
2010年7月,我以“合同”无效,将二人诉讼至北京东城法院。一、二审法院支持了我的诉求。2013年1月,我将该房更回与张军夫妻共有名下,证号:077729、077730。
2012年9月,我向北京东城法院起诉离婚,案号10906。此诉讼,依据二审判决结果,可依法分割该房。但审判长潘世云违法利用各种“程序”,阻止离婚诉讼,分割该房。
审判长潘世云与张军通过电话,对我说:张军失踪、下落不明。我只好公告送达,公告期快满时,他又说失踪的张军向他提出“管辖异议”。院长薛峰还派审判长潘世云紧急调取“管辖异议证据”。随后,我不知情情况下,审判长潘世云下发10906号管辖异议裁定,强行我签字,并称不签字也一样送达。我提出看证据,他拿出火车票。
2013年2月1日11时,我再次递交“管辖异议”证据,晚8时,审判长潘世云邮寄送达10906号管辖异议裁定。阻止离婚诉讼,分割该房。我上诉后,北京二中院以5859号裁定书,撤销10906号管辖异议裁定。因此,审判长潘世云违法办案证据确凿。
2013年11月,北京市住建委隐瞒我,再次以“二手房买卖”,将该房违法变更张娟所有,登记张娟名下,证号093355号。于是,审判长潘世云三番五次下发传票,因该诉讼离婚无法分割该房,而急于诉讼。此后,我多次申请审判长潘世云依法回避,未果。
2014年6月12日,审判长潘世云欲强行我离婚诉讼。当日,我再次递交回避申情书,仍未果。于是,我向庭长赵庆反映审判长潘世云恶劣违法办案行为,请求回避。
这时,众多法警已围在法庭门外,我还在反映情况时,只听庭长赵庆一声“铐上”,法警一拥而上,将我由法庭门外,推进法庭门内,靠着法庭的门将我摁倒,铐上手铐。庭长赵庆说我诽谤审判长潘世云,而我是在反映情况,申请回避。
审判长潘世云强行离婚诉讼未果。经院长签批,法院下发(2012)东民初字第10906号拘留通知书,称:“因被告陈燕违反法庭规则,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3款之规定,决定对陈燕予以司法拘留15日”。
法院所述与事实与法律不符。首先,我是原告不是被告,法院不能强行原告离婚诉讼,不能将原告当作被告,更不能滥用司法权;其次,我在反映情况,请求审判长潘世云回避,且已递交直接证据,符合法定回避条件;最后,我更没有侮辱、诽谤审判长潘世云,我仅是在反映情况。当时庭审更未进行。
2014年8月,我因非法拘留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住进了医院;审判长潘世云仍再次下发离婚传票。我也仍再次递交回避申请。这次,审判长潘世云因我递交回避申请书,等待答复期间,将该离婚案撤诉。
18大后,习主席说苍蝇老虎一起打,但北京东城法院却对守法公民的权益更加猖狂迫害,手段残暴,令我窒息,请有关部门关注此事,还我公平正义!
2016年5月12日
北京高院、二中院、东城法院,北京二分检一条龙篡改案件,枉法裁判
我与张军1992年结婚,至今仍是婚姻关系。2002年4月4日,我与张军以张学红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东城区新世界家园1号楼1单元702号夫妻共有房屋(以下称该房)。
2010年2月20日,该房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人张学红,证号034076。
2010年6月28日,张学红与张军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该房更名过户。当日,张军递交结婚证、户口本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该房产权登记,登记张军名下,证号037916。至此,我与张军依法取得该房所有权。
2010年6月30日,张军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该房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变更其亲妹妹张娟所有,证号038059,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一、北京东城(原崇文)法院(一审)
2010年7月15日,我以张军婚姻存续期间无权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以张军、张娟“买卖合同”无效,将二人诉至东城法院,案号03347。
法院开7次庭,不下判决。2012年1月1日,张军以其继母苗桂英名义东城法院立假案,同伙告同伙,想偷偷确认该房所有权,案号01647。
我知道后,法院下发03347-2号本案中止裁定,等假案结果。后来,我以第三人参加假案“确权”。2012年3月6日,假案原告苗桂英,提出撤诉。
2012年5月20日,东城法院下了判决,判决结果正确。但我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都没依法写进判决,却把张军继母苗桂英写进判决,称“案外人”。
二、北京二中院(二审)
03347号判决后,张军上诉北京二中院。2012年9月20日,二审法院下发10994号终审判决。判决称:张军擅自将婚姻期间取得的其名下的房屋,通过买卖合同形式变更张娟所有,属恶意串通,因此,该合同无效。
2013年1月31日,我依据10994号判决,将该房更回与张军夫妻共有名下,证号077729、077730。
三、北京高院(再审)
10994号判决正确,不属再审案件。2013年6月6日,北京高院枉法为张军启动再审程序,下发712号裁定,将10994号案件发回北京二中院再审。
四、北京二中院(再审法院)
2013年10月10日,再审法院胡编乱造下发(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再审新判决,撤销03347号、10994号判决,驳回我的诉求。
再审法院把我与张军、张娟原被告三人,篡改成张军继母苗桂英一人,还私下为苗桂英取“笔录”,偷偷放入卷宗档案。
卷宗档案第25、52、74页;54、76页;46、73页为重复复印,也就是3页变成7页;张军弟媳苏某2009年7月26日银行凭证,也混入该卷宗档案;书记员当庭直接改笔录。
15216号判决“称”该房是苗桂英拿钱买的,而本案案由是张军、张娟合同有效没效。另外,该房产权人是张军,而非苗桂英。法院也没有苗桂英出钱买房证据。
五、北京二分检(抗诉)
2010年7月,我不服15216号判决,向北京二分检抗诉。2015年,该院并没有依法监督、纠正15216号错误判决,任意妄为下发(2014)118200004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六、北京东城法院(执行法院)
15216号判决不是给付判决,不属法院执行案件,没有给付内容,没有债务债权关系,没有权利人确定,没有执行内容,不属法院和房屋登记部门协助执行案件。
15216号下发当天,张军以张娟名义,向东城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将该房协助执行到张娟名下。申请书中,张军既是申请人,又是被执行人。
东城法院违背执行法律于2013年10月、11月,枉法下发4073号、40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至北京东城房管局。
七、北京住建委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三级房屋登记机构以《二手房买卖》登记程序,将该房再次违法登记张娟名下,证号093355。之后,称是协助法院执行。
八、北京东城法院、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行政诉讼)
因此,2013年12月26日,我向东城法院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住建委2010年6月30日为张娟作出的038059号产权证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依据2010年6月30日被告为张娟作出038059号产权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作出该行政判决。
2010年6月30日被告北京市住建委未经我同意,为张军、张娟办理该房交易转移登记,变更物权权属,作出038059号产权证书,违反物权法、婚姻法、房屋登记办法。
但是,一审至再审法院都以(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该行政诉讼依据,驳回我诉求,恶意违背行政诉讼法。
九、虚假诉讼
继2012年1月,张军以其继母苗桂英名义,向北京东城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后(案号01647)。2013年4月,张军又以其亲妹妹张娟名义,向北京东城法院进行“债务债权”关系,虚假诉讼。2013年4月11日,东城法院下发03205号虚假诉讼判决。2016年1月19日,张军依据03205号虚假诉讼判决,再次虚假诉讼,案号:(2016)京0101民初2132号。
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张军虚假诉讼案号:(2013)吉民监字第80、82号。
2015年10月29日,北京高院枉法下发(2015)高行监字第116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该通知书制止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自2010年7月至今,与该房相关的枉法文书,通知书,以及案号、虚假诉讼27份,还有未计算在内的。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
1、2011年3月,北京东城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3347-1号民事裁定书;
2、2012年2月,北京东城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3347-2号民事裁定书;
3、2013年6月,北京高院(2013)高民申字第712号民事裁定书;
4、2013年10月,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民事判决;
执行法院
1、2013年10月北京东城法院(2013)东执字第40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2013年11月北京东城法院(2013)东执字第40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3年11月,北京东城法院(2013)东执字第4073-1号执行裁定书;
4、2014年1月,北京东城法院(2014)东执异字第00465号执行裁定书;
5、2014年,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执复字第00307号执行裁定书;
行政诉讼
1、2014年5月,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行初字第392号行政判决书;
2、2014年8月,北京高院(2014)高行终字第2179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
1、2014年3月,北京东城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
2、2014年8月,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620号行政裁定书;
3、2014年9月,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行监字第117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2015年10月,北京高院(2015)高行监字第116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政诉讼
1、2014年4月,北京东城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80号行政裁定书;
2、2014年7月,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00562号行政裁定书;
3、2014年9月,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行监字第117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2015年5月,北京高院(2013)高行监字第0116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离婚诉讼
1、2013年1月,北京东城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906号民事裁定书;
2、2014年6月,北京东城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906号拘留决定书;
3、2014年6月,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复字第06953号拘留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
1、2014年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复字第(2013)89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检察院抗诉
1、2010年10月15日,就不服(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5216号再审判决,向北京二分检提起抗诉。
2015年,北京二分检下发:京二分检民(行)监(2014)118200004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虚假诉讼案号、法律文书
1、2012年1月,北京东城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1647号;
2、2013年4月,北京东城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3205号民事判决书;
3、2016年1月,北京东城法院(2016)京0101民初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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