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段玉裁,字若膺,号茂堂,江苏金坛人,生于清朝雍正十三年,卒于嘉庆二十年﹝1735-1815﹞,享年81岁。他既是一位小学家,也是一位经学家。由于段氏自少饱览群书,小学的功底极为深厚,而且他对文献资料的知识广博,因此他在订正讹误之时能放胆论断,而且其分析细緻精密,所以他在中国的语言学上佔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段氏一生着作甚丰,多达三十多种,《说文解字注》是其代表作之一。《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段注》﹞前身为《说文解字读》,全书共五百四十卷,后来经过提炼,成为三十卷的《说文解字注》,整个过程历时共三十年。段玉裁在注《说文》时,先从校勘定刊入手,考定大徐本和小徐本的异同,然后再加以考据,以确定其内容的真伪。
经过考古和挖掘,现在能看到的《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的最早版本是唐写本,《木部》为残卷,尚存一百八十多字。段玉裁并未有看过这个本子,但他所作的推断却与唐写本的内容相合。张文虎《唐写本〈说文解字·木部〉跋》说:
段氏之改订增删,不同于写本者亦有之,其暗合者如:「栅,编竖木也」,段注云:「竖,各本作树。今以篇、韵正。写本作竖。「,行夜所击木」,段注云:「行夜各本讹夜行,木作者。」写本虽作「夜行」,而「者」正作「木」。此等处甚多。
由此可见段氏的校勘功力的深厚,亦可见《段注》的权威性。
唐兰先生指出,「段玉裁《说文注》有些新见解,是第一个以《说文》学者享有盛名的,受抨击也最多。」有的学者集中指出段注的谬误,加以批评,如钮匪石《段注订》、徐承庆《段注匡谬》。有的学者则以弥补不足为主,以徐灏《段注笺》、冯桂芬《段注考正》为代表。持平而论,《说文段注》有其得失,兹逐一说明。
段注的贡献:
段玉裁是从校勘定刊入手去为《说文》作注的。在确定了版本之后,段氏便开始注释的工作。他首先提及许慎的说解和说明《说文》的体例,再广泛徵引文献资料,来证明许慎说解的可信性,然后在许慎所解说的字义的基础上作推衍,透过形、音、义这三个组成文字的要素的有机结合,从字的本义推出其引申义、假借义等,使各个字的义理,能完整而有系统地呈现在读者眼前。此外,段氏还运用了汉字的形体结构方式和古韵韵部,追溯到古人造字时的想像和含意等等,内容相当丰富。《段注》充分表现了汉字的整体性,这对学习古代汉语和使用《说文》一书,有相当的指导意义。以下笔者将逐点说明《段注》的功绩。
一、析述《说文解字》的体例
《段注》首个贡献是阐述《说文解字》的条列。杔汉许慎所着《说文解字》,没有把体例清晰说明,即使在〈后叙〉也只是说:
其建首也,立一为端,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同牵属,共理相贯,杂而不越,据形系联,引而申之,以究万原,毕终于亥,知化穷冥。
许慎并无明确指出其书条例,在段氏之前,一般研究《说文》的人,侧重字的形、义及六书理论的探讨,而对《说文》的体例却很少注意。段氏是第一个系统研究《说文》写作旨意及体例的人。他广泛搜集材料,先作成长编,然后通过注语的形式将《说文》条例和旨意一一阐明,这对读者起到了极大的启发和指导作用。他在〈玉部〉末说:「通乎《说文》之条理次第,斯可以治小学。」他认为要研究文字学,必先瞭解《说文》的体例。段玉裁在析述体例时,解决翻查《说文》的问题。许书没有说明五百四十部内列字次序的规律,有些部首含字数百,检索极难。段氏在〈一部〉末谓:「凡部内字之先后以义之相引为次。」在玉、肉、刀、邑诸部分析该部列字原则,又在〈水部〉中,把四百六十八字划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一百四十九字是水名;下部三百一十九字为与水相关的字。如此一来,我们翻查《说文》就较为简易。
段注指出「以类相从」是《说文》列字的原则。各部内的字按它们的意义和性质,把同类型的字排列一起。例如手部,手、掌、拇、指、拳、擘等字都是人体部份,抠、攐、揖、攘、拱等字是手部动作,它们按照自己的性质而和同类型的字并排。言部,语、谈、谓、谅、诜、请等字是和言语有关的动词,谨、谌、信等字则是从言部的形容词。人部,佩字列于俅字后,两字相邻,只因两者同属冠饰带佩之物;伋、伉皆是人名。心部,悰、恬、恭、憼、恕、怡、慈等等美好的性情状态成一类,忌、忿、悁、恚、怒、憝、愠等怨怒的情绪又成一类。女部,姜、姬、姞、嬴、姚、妫、妘、姺、娸诸字排列在一起,因为它们同是人的姓氏;母、妪、媪、姁、姐、姑诸字比邻,因为它们是对女性不同的称谓。
段注谓:「凡部中字之先后以义相引为次,颜氏家训所谓檃枯有条例也。」《说文》列字「以类相从」,但同一类的字的排列次序并非杂乱无章的,而是「以义相引为次」,按照它们意义上的关係来排列先后。例如手部,手、掌、拇、指、拳、擘等字是从手心而至整条臂膀,由小而大的排列。女部,姜、姬、姞、嬴、姚、妫、妘、姺、娸诸性,是以时代先后作次序的依据,从神农、黄帝至祝融之后及殷诸候,井然有序。奼字后是媒、妁、嫁、娶、婚、姻,接着是妻和妇字,正好说明了少女成婚后始成人妻,为人妇。
各大类中的字,以字义为先后依归,而各类字在部中先后,则按先人后物、先实后虚、先近后远、义之美恶这几个主要原则罗列:
段注有言「说文之例,先人后物」。各部于启首先列出与人相关之字,再列与物事相关的。例如:手部,手、掌、拇、指、拳、擘是人体的一部份,故列于前;拲、掤是因手而生之物,故列在后。言部,有关人说话的动作,像语、谈、谓、谅、诜等字置于前;有关军政的用字,像谍、该、译置于后。人部,僮字在前,而俅、佩在后,因为僮字是未冠孩童的意思,而俅、佩是饰物名称。女部,姜、姬、姞、嬴、姚、妫、妘等人的姓氏在前,婴字在后,因为婴是颈饰的意思。
二、贯通、校释群书
许慎写《说文解字》时,贯通群书,以经部为主,来说明文字的形体、读音及意义。段玉裁作注,还贯通众多史书。如他在「郖,弘农县庚地」一条下,援引《汉书》、《后汉书》、《水经注》、《穆天子传》、《三国志》等书,还加上论述:一、《水经注》、《穆天子传》所用的字是「浢」,因它是水名;《三国志》、《说文》用「郖」,皆因指的是地名,从邑。段氏得出「浢」、「郖」同字的结论,消除众书分歧。
段氏校释群书,是在贯通群书的基础上作成的。段氏在《说文解字注》中说明一些书籍的义例。例如在「橃」篆下说《广韵》的内部规律:
《广韵》橃下曰:「木橃,《说文》云『海中大船』」;谓《说文》所说者古义,今义则同筏也。凡《广韵》「注」以今义列于前,《说文》与今义不同者列于后,独得训诂之理,盖六朝之旧也。
这阐明《广韵》及《说文》之间体例之异。又如在「漩,回泉也」下谓:
《杜诗》:「撇漩捎濆无险阻」。漩,夔州土人读去声,谓峡中回流大者,其深不测,舟遇之,则旋转而入;(郭璞)《江赋》所谓「盘涡谷转也。濆,土人读如瀵,谓峡中回流渐平,则突涌如山;《江赋》所谓「渨·濆瀑」也。斯二者必撇之、捎之而行,不可正犯。杜用峡中语言入诗。」
段玉裁校释的古书还包括《毛诗》、《史记》、《国语》、《庄子》、《文选》,如上述的短论有一百多篇,可助校读古书。
三、辨明词彙
段玉裁在辨明相关构词方面,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他说:「凡物以两字为名者,不可因一字与他物同谓为一物。」如鸱鴞是宁鴂,鸱旧是旧留(今作鸺鶹),不能只举一个鸱字,而代表两者或说两者是同物,也不可因鸱鴞与鸱旧音近,而把两者当为一物。他又说:「凡单字为名者,不得与双字为名者相牵溷。」即鸱不能代表鸱旧,鴞也不能代替鸱鴞。纵使是《玉篇》,也用「蛁蟟」来解释「蛁」,如此有不妥当之处。各个单字是从事物而成名的,各具独特的意思,不可溷为一谈,要分辨的话,可以非常细緻,若因相似而溷淆,则失却各字词的本义,段氏对此确有贡献。
四、指出文字的引申义和假借义
许慎的《说文》只讲字的本义,并没有提及引申义或假借义;而段玉裁在注中却加入了引申义和假借义的分析,更明晰地说明文字完整的义理。例如:
《说文》:「道,所行道也。」
段注:「道之引申为『道理』,亦为『引道』﹝即引导﹞。」
段玉裁在《经韵楼集》中提到:
「凡字有本义,有引申假借之余义焉。守其本义而弃其余义者,其失也固;习其余义而忘其本义,其失也蔽。蔽与固皆不可以治经。」
这说明了如果要明白经书的内容,就必须掌握到每个字的本义、引申义及假借义,因为每一篇经文的内容都不一样,所以两篇文中出现同一个字,这两个字的意思未必是对等的,如果忽略了其中的差别,就算只是细微的不同,都会影响到我们对经文的理解。
《说文》:「鬈,髮好也。」
段注:《齐风·卢令》曰:「其人美且鬈。」《传》曰:「鬈,好貌。」《传》不言「髮」者,《传》用其引申之义。许用其本义也。本义谓「髮好」,引申为凡好之称。凡说字必用其本义。凡说经必因文求义,则于字或取本义,或取引申、假借,有不可得而必者矣。故许于《毛传》,有直用其文者,凡毛、许说同是也。有相近而不同者,如毛曰「鬈,好貌」,许曰「髮好貌」;毛曰:「飞而下曰颉」,许曰「直项也」是也。此引申之说也。有全违者,如毛曰「匪,文章貌」,许曰「器似竹箧」;毛曰「干,涧也」,许曰「犯也」是也。此假借之说也。经传有假借,字书无假借。
由于《说文》是字书,所以许慎未有收录字的引申义及假借字,但段玉裁却发现经传中有用假借义的情况,所以特别在注上补入这些本义以外的意义,好让后人借《说文》来明白经传的内容。
五、阐发汉字三要素,开「因声求义」先河
汉字是记录汉语词的符号,词的物质外壳是语音,音以载义,每一个词都有音义不可分离的两部分。词用字记录下来,又赋予了形,汉字是形、音、义的统一体,这是汉字的本质特点。许慎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对每一个字总是「先释其义」,「次释其形」,「次说其音」,「合三者以完一篆。」「一字必兼三者」创自许慎,「三者必互相求」则是段氏对此论的发展,也是段氏研究小学的基本方法。他在《说文解字·叙注》中详细阐述了「形、音、义三位一体」的观点:「说其义而转注假借明矣,说其形而指事、象形、形声、会意明矣,说其音而形声假借愈明矣。一字必兼三者,三者必互相求,万字皆兼三者,万字必以三者彼此交错互求。」段玉裁又从文字的创制、认识研究文字等不同的角度对文字形、音、义的关係加以阐释:「凡文字,有义、有形、有音。」「圣人之造字,有义以有音,有音以有形。学者之识字,必审形以知音,审音以知义。」可见段玉裁对文字的认识有一个整体的观念,并注意在动态中把握「形」、「音」、「义」三者的关係。文字三要素中,字形、字音是物质外壳。形与音相比可以着之竹帛,因而可以超越时空。但音则一瞬即逝,虽口口相传,自古到今也已面目全非了。段玉裁从古文献记载的诗词韵律入手,探求古今音变的规律,首创了《六书音均表》,与其师戴震一道开「因声求义」的先河,为文字学的研究开闢了新路径。
段注的阙失:
当然,随着考古学的发展、出土文献资料日益增加,人们对古代文字亦有了更深的认识,所以,人们不难发现《段注》本身也有其缺失。
一、 前后矛盾
段注前后矛盾,如:《论语》「子贡方人」的「方」,「谤」篆下说「假方为谤」,「方」篆下又说「开船为本义,引申之为比方」,此二说必有一误。他的《古文尚书撰异》说《论语》孔注是王肃所作,但是《说文注》篆下说同,但在「縕」篆下又说「孔注」为「许所本」。按:王肃生于许慎后,不但「注」文前后不合,又与《撰异》之说矛盾了。
「纸」字许慎《说文解字》释爲「絮一落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则释爲「······其初丝絮爲之,以结荞而成之。」认定最初的纸是蚕丝纤维所造「絮」字许慎《说文解字》释爲「做舞也」又「絮也,一日麻未沤也」。认定絮有丝絮、麻絮之分。而段玉裁注《说文解字》则释爲「凡絮必丝爲之」再次认定只有丝絮一种。然而段在「接」字条目中又释爲「······纸之初起用敝布、鱼网爲之」不仅与许慎的解释矛盾,而且前后自相矛盾。
二、 体例不严密
甲.作者,书名,篇名溷用,没有统一
例如:「示」部「祟」下「释玄应众经音义」、「玉」部「玟」下「释玄应大唐众经音义」、「屮」部「屯」下「众经音义」、「口」部「啻」下「玄应」、「言」部「谙」下「玄应书」,所指的是同一本书,却用了不同的简称,令人无所适从。
乙.全书很多篆文缺古音、徐铉音、或者两者俱缺
例如:「斤」部「斦,二斤也,阙。」注:「言其意其音未之闻也。」音韵表也无「斦」,亦漏。
例如:「艸」部「若」缺徐铉切音。大徐本说文而灼切。
例如:「示」部「祜」缺徐铉切音。大徐本说文侯古切。
丙.全书有时数字不准确
例如:《说文叙》末尾段说「凡言『阙』者十有四」,其实许书言阙者共有42个。
三、 空白点
「藋」下说的「未详」有80馀条、「禳」下说的「未闻」有70多条、「形」下说「俟考」、「蒯」下说「不知」、「诺」下说「疑不能明」、「羌」下说「不得其说」、「建」下说「今未考出」、「对」下说「未知孰是」、还有书中「未知」、「未审」、「不详」、「不可解」、「未见所出」等的空白点多达三百多条。
四、 改篆的谬误
《说文》:「儽,垂貌。从人,絫声。」段氏改篆作,注云:「各本篆皆作儽,解皆作纍声,今正。絫者,增也,从厽,从纟,厽亦声。······《广韵》六脂曰:『儽亦作傫。傫是儽非,累卽絫也。』《集韵》脂、《类篇》皆首列,次列儽,知爲正体矣。惟《玉篇》、《广韵》、《集韵》力追力罪切,皆不若《集韵》入五寘,力僞一切合于古。」但是《玉篇》、《广韵》的儽字都无作者,若此字果作,为何诸书不载?
五、以声求义的谬误
「以声为义」说亦存在一些失误。第一,他在总结形声字的声旁和形声字音义关係的规律时,有时用「同声之义必相近」等肯定判断。段氏并没有对形声字作全面的调查而得出肯定的结论,这实际是跟语言不尽相符的。语言上虽普遍地存在「音近义同」的现象,但如果将此现象不断扩大,将所有的字词都看成是有机的联繫,就否定了语言的社会约定性,变成谬误。第二,段氏言及双声,时有失误。对于双声的标准,各家各有不同,但段氏所谓双声,未必正确,如《说文》:「瑰,玫瑰也。」段注:「玫瑰本双声。」但玫、瑰非双声。黄侃先生曾分析过段氏失误的原因:
「古今音异,必能正读今音,乃可得古音之条理。或有专读偏旁,不依反切者,不悟偏旁虽多同,其在古音,亦未必同一读也。”如金、钦、禽、吟,同一今声,惟禽在群纽,古无此音。其余金、钦、吟三字,宛尔有别,岂可皆读以今字之音乎?不明今音,则其说双声常误。段氏已然,并世通人亦病此矣。」
段氏之失误正是由于不审今音,专执谐音偏旁以求古音所致。
五、 不提声母,音读失误
许慎时并无反切,给字注音一般用三种方法,第一,是「读若X」。第二,是「读与X同」。第三,是对大量的形声字指明「X声」,这亦是重要的注音方法。「X声」虽不一定表示形声字的具体音值,但它标明了每个字有声和韵两大类,例如:「江,从水工声。」、「河,从水可声。」。从音素的角度而言,声母在韵母之前,处于先入为主的地位,比韵更重要。这可从双声词比叠韵词多、声训通假用声者多于用韵者証之。许慎的「X声」是包括了声和韵的,段氏根据《六书音韵表》注明某字在某部,完全不提声母,把「某声」纳入韵部的范围,这样显然不够全面,而且会令人误会许慎的「X声」只是就韵而言,这是段氏注《说文》音读的最大失误。其次,段氏注《说文》时只讲韵,不讲声,以致不准确,如《说文》:「队,从高队也。」段注:「对、坠正俗字,古书多作队。《释诂》:『队,落也。』徒对切,十五部。当云直类切,后人以坠入至韵,以队入队韵。」古时队、坠同音,皆读「徒对切」。坠是后起字,中古以后,坠读「直类切」,转为齿音。故这里不仅是队归至韵还是队韵的韵部问题,声母的分化才是关键。但由于段氏重韵不重声,不提声母,因此未能触及队、坠的问题核心。
七、盲目尊许
由于盲目尊许,当许氏错解字形,误释字义时,段往往旁徵博引,详爲之注。如「为」字,许慎根据小篆字体对其进行了解释。《说文解字·爪部》:「为,母猴也,其为禽好爪,爪,母猴象也,下腹为母猴形。」许的解释是错误的,但段玉裁则又引《左传》辗转爲之解释,说「腹爲母猴形,其下又全像母猴头目身足之形也」,纯是臆说。罗振玉在《增订殷墟书契考释》指出:
桉(爲)从爪,从象,绝不见母猴之状,卜辞作于牵象形······意古者役象以助劳,其事或尚在服牛乘马以前。
又《说文解字·臣部》:「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段玉裁
以㬪韵释之。春秋说、广雅皆曰。臣、坚也。白虎通曰。臣者、繵也。属志自坚固也。
但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中指出,「臣,甲金文均像一竪目之形。」
八、校订《说文》,自信太过,有时流于武断
段氏为注《说文》,先对《说文》版本进行过精心的校勘。他先就大、小徐本进行对校,并根据《经典释文》、《五经正义》、《史记》、《汉书》注、《文选》注及《一切经音义》所引以刊正大、小徐本的讹误,写成《汲古阁说文订》,其用功深,用力勤,惟在校订时流于武断,为世人所讥。字形的校订,全书共改篆一百一十八,增篆二十四,删篆二十一。如《木部》的「本」字,大徐本是:「本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且引徐锴曰:「一记其处也。本、末、朱皆同义。」「末」字大徐本是:「木上曰末。从木,一在其上。」段玉裁将「本」字改作「从木,从下」,将「末」字改作「从木,从上」,并于「本」字下注云:「今依《六书故》所引唐本正。本、末皆于形得义,其形一从木上,一从木下,而意即存在是,全书如此者多矣。一记其书之说,非物形也。」严章褔《说文解议议》云:「本、末皆指事,非会意。《说文》凡言『一』者,在上为『上』字,在下为『下』字,而此不作『上』、『下』字解。本从木,一在其下;朱从木,一在其中;末从木,一在其上,不过就木之上中下,以『一』记其处耳。若不从『一』而从『下』,朱字当然『中』矣。」严章褔的意见是正确的。他如《日部》「昕,旦明也。」段氏改作「且明」,亦不为行家所接受。
总结
段氏不断的订正他的缺点,例如在「」篆下说:「前注八部,未能了然,后之学者依此说而删定可也。」八部在卷二,已刻成书,于是在卷三「」下订其误。又在卷七的末尾说:「此篇释『函』字与三篇释『谷』字乖异······今按彼出说是。」卷三、卷七都已经刻成书,只好在卷七的末尾添上一条补白。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是值得后人学习的。
《说文段注》一书在探求《说文》旨意方面多有发明,它启发了清代学者研究《说文》的思想和方法,清人所致力解决的问题在《说文段注》中大都涉及到了。虽然《说文段注》存在着体例不够严密,前后矛盾和空白点较多等缺点,但它开创性的研究所建立的功绩是巨大的。历来研究《说文》者都把它作为最重要的参考着作之一。
参考书目:
1. 余行达:《说文段注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8年。
2. 蒋冀骋:《说文段注改篆评议》。长沙:湖南敎育出版社,1993年。
3. (淸)徐承庆撰:《说文解字注匡谬》。上海:扫叶山房,1937年。
4. 许慎:《说文解字》(简本),徐铉本。昆山: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
5.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
6. 龙异腾:《基础汉字学》。成都:巴蜀书社,2002年。
7. 何慎怡:〈「论段玉裁的以声为义」说〉,《深圳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6月,
新4卷第1期。
8. 唐兰:《中国文字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9. 萧甫春:〈汉字形体的演变及其对字源的否定〉《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
年第14卷第3期页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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