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渥名模林若亚因为不服她的收入被国税局视为“薪资所得”而非“执行业务所得”,不能将治装、妆梳等费用核实扣除工作“成本”,因而打行政诉讼,承审法官主动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作成释字745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第14条和17条规定违反宪法平等保障原则,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应于二年内检讨修法。
这项解释打破薪资所得者和执行业务所得者的课税界限,将造福台湾540万户薪资所得者。

名模林若亚的所得税案释宪成功,并造福全台受薪阶级。之前林志玲(图)也曾为相同争议声请释宪,但未被受理。 (本报资料照片)
名模林若亚申报2005年所得税时认为,她的收入30万元(台币,以下同,约9643美元)都花在治装等工作必要支出,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无须缴税;但国税局认定为“薪资所得”,须补税。林若亚提出行政诉讼,承审法官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另外,人事行政局前局长陈清秀也为他在东吴大学授课收入到底是“薪资所得”还是“执行业务所得”声请释宪。
名模林志玲也曾因为相关争议,“漏报”2003到及2005年度“薪资所得”1730余万元,遭国税局要求补缴684万余元税额,并罚锾135万余元。林志玲不服,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可扣除必要成本费用,但她打官司遭判败诉定谳。林志玲不也曾声请释宪,但当时未获大法官受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