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三名员警佯装客人,到养身馆要求四名陪酒小姐脱衣、让他们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并侧录当证据送办,检方依妨害风化罪嫌起诉。法官认为,员警以小费或改运等理由引诱,有“陷害教唆”犯罪之嫌,判四名陪酒小姐与养身馆二名负责人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三名员警去年9月佯装客人,以每个小姐100分钟1200元(台币,下同,约39美元)、包厢费1200元、小费酒钱另计方式消费,由养生馆“副总”安排四名小姐陪酒。
法官勘验当天录影光盘,看到陪酒小姐进入包厢后衣着完整唱歌、喝酒,没有猥亵行为,也没有主动表达脱衣要小费,但客人要求“把胸罩脱掉给200,内裤脱掉300”,小姐脱衣后又说“脱光给500”,才有后续猥亵行为。
彰化地方法院庭长王义闵说,以引诱或教唆犯罪不正当手段,使原本无犯罪故意的人萌生犯意并犯罪,进而蒐集证据加以逮捕侦办,已逾侦查犯罪必要程度,违反宪法保障基本人权。员警乔装成客人前往消费,蒐证完成后再执行搜索,显然属于“诱捕侦查”,所得证据自然不被采信。
不过法界人士认为,这类店家多以小费多寡决定“服务内容”,判决书内容显示员警尚未要求前,小姐就在包厢主动磨蹭男客,且影片中也见小姐与客人讨价还价,要求较高小费才能脱衣拔毛,法官认定小姐以前没有脱衣陪酒,是员警以金钱诱惑才引起犯意,未免牵强。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