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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演进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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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演进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立足本国资源禀赋,不能一味盲从国外经验。一些国家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值得我们学习、吸收和借鉴,但并非国外好的经验与方法,我们就要全盘照收,一味宣扬日美欧经验,容易使我国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误入歧途。在学习、吸收和借

鉴的同时,充分注意研究我国创新系统的特殊性。学习、吸收和借鉴主要体现于理论和方法上,而相对独立的探索则主要反映在对中国创新系统特殊问题的分析上[25]。要分析国内现阶段是否有适合该经验成活的土壤与环境。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不是孤立的,它是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是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联动,是经济与文化的融合,是自然与科学的结合。国内学术界应加强对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和实践的学习与研究,高度重视弥补我国实证分析和定量研究的薄弱环节,为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提供更多的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第二、政府的准确定位:引导与主导作用都不容忽视。如凯恩斯所言,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仅靠自由竞争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适当作为。在不同的领域,要建立政府合适

的进退机制。对大多数一般性行业政府发挥的是引导作用,采取多种手段,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不对经济体进行过多的干预。政府适时推出大型科技发展计划,以大项目带动创新,由此促进一个行业或产业的兴起与发展。设立科学有效的创新指标,让创新指标成为科研的指挥棒。但对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行业或领域,就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还要在法律、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态构建创新型国家。

第三、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官产学研中金六位一体研究机制的建立。创新型国家建设是系统工程,离不开各个要素间的相互协同,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组织之间的知识扩散和应用能力。只有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才能真正激发国家创新系统的活力。培育创新人才,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培育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政府与产业中的研究人员,大学中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对话预测新技术发展的工作模式,有助于各种预测成果在企业中的转移与扩散,有助于创造企业向新产品新工艺投资的环境[13]。完善中介机构,为知识、信息和技术的交流交换提供平台。真正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作用,提高金融机构对高技术风险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只有各创新机构与要素有序配合,形成良性循环,建设真正的创新型国家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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