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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执行后听证”折射权力公信力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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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午,在42名听证代表的参与下,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就《郑州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举行了一场听证会。但早在6月1日,郑州市政府印发的补偿标准通知就已开始起执行。一名听证代表因此抱怨,“听证的内容早就执行了,开听证会也是走过场。”(《河南商报》7月9日)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精彩的一句话就是:“你都定了,还要我们来干嘛?”,这是在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抛出一系列带有官方色彩的定论之后,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宋林飞当场提出的疑问。没想到,这种有违逻辑常识的事情,现实中还在不断上演。

通常来说,听证就是就一些重大民生事项,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通过各方的积极参与,平等而公开的充分博弈,最后形成行政决策。所以,听证的意义就在于,一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程序正义,也即决策过程民主,二是促进结果正义,也即决策的科学和高效。由此说来,拿一个已经执行多日的项目去开听证会,就等于拿一张已经填好答案的试卷让学生去做,颇有摆弄和戏耍民意的意味。这样的听证会,除了浪费行政资源之外,对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也是一种打击。

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鉴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补偿标准已进行了一年半的调查和征求意见,一些重大工程也急需开工,提前出台新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此次听证会后,听证代表的意见会反映到相关的配套办法里。这样的解释显然是漏洞百出:一者,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并不能成为不开听证会的理由,二者,听证的意义之一就在于约束行政权力的垄断,因而政府部门单方进行的调查和征求意见,不能成为最终决策的依据,第三,自说自话的“把听证代表的意见反映到相关的配套办法里”,也显然是在敷衍了事,相关配套办法在哪里,“反映”怎么操作,同样没有定论。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此处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是秘须履行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先执行后听最大的问题在于,有行政违法之嫌。显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也已认识到这一点,正如上级部门所说,“这种做法肯定不合适,有可能是在补程序”。问题是,“补”出来的听证会,还能早听证会吗?

听证会的异化已非一日之寒。譬如在一些公共品价格问题上,每每是“逢听必涨”,以至被舆论讽刺为“涨价会”。具体到这一次,之所以政府部门会采取先执行后听证的做法,根源还在于征地补偿标准向来是一个敏感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有先斩后奏以免后患之意。由此可以看到,应当体现公开民主的听证会,在一些地方有被行政权力垄断和把持的趋势。这不仅民生之患,也是权力公信力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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