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今年6月間因在公眾往來之處,用「槍」瞄準路人,而被警方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小豪拿的是玩具槍,經檢測不具備殺傷力,但外型酷似真槍,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仍依法裁處他罰金3000元。

▲小豪拿著的玩具槍外型酷似真槍。(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今年6月間在台北市一處公眾往來的場所,手持一把類似真槍的玩具槍瞄準路人,引發民眾不安,因而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小豪辯稱,玩具槍是他在垃圾桶撿到的,因為無聊,才會拿著對準路人。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得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小豪的玩具槍經警方檢測不具備殺傷力,但外型與真槍幾乎無異,難辨真偽,事發地點又是公眾往來之處,他的行為確實足以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而產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難認有正當理由。
最終,法官認定小豪涉犯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裁處他罰鍰3000元。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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