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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生韩杰被判医疗事故罪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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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西儿科医生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获刑一年一事引起热议。医疗纠纷中,“罪”与“非罪”的界线在哪里?韩杰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南都记者梳理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采访两位医疗领域资深律师,探讨争议关键所在。

医疗事故入罪,关键在于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北京盈科(广州)律所的吴乃德律师曾在三甲医院做过急诊科主任、ICU主任,并曾在医院医务部、质量管理科工作过,他告诉南都记者,“医疗事故罪”在刑法第335条中进行了界定,其定罪的主要依据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后续最高检与公安部出台规定对“严重不负责任”的7个情形进行了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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