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照顧伯父不能拿房產?父親拒過戶敗訴,祖母真正用意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男子阿辰的祖母阿芬生前為了安排名下房產,在民國106年與女兒小雯及兒子阿豪(均化名)簽下協議,約定房產由女兒、兒子各取得一半,但等老太太百年後,兒子持有的其中二分之一,也就是整體房產四分之一,必須移轉給孫子。沒想到老太太過世後,阿辰的父親卻拒絕辦理移轉,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根據判決,阿芬為了生前安排財產,於民國106年與女兒小雯、兒子阿豪簽訂協議書。協議載明,阿芬將房產所有權應有部分1/2贈與女兒,另1/2贈與兒子。
但等阿芬過世後,兒子持有的房產中,有1/2必須移轉給孫子阿辰,也就是孫子最後取得整體房產1/4。阿芬於112年過世後,阿辰認為協議條件已經成就,要求父親依約辦理房產移轉,卻遭父親拒絕,只好提告。
父親反駁:房產是拿來換「照顧伯父」
阿豪辯稱,協議只是家族成員間安排財產及照顧長輩的內部約定,並沒有明確賦予未簽約的兒子直接向他請求房產的權利。協議之所以約定阿辰日後可取得房產持分,是因為希望他負責照顧大伯,包括生活起居及三餐;然而阿辰從協議簽訂後,甚至祖母過世後,都沒有實際照顧大伯,因此不能要求自己移轉房產。
法院看協議關鍵文字 孫子可直接討房產
法院認為,民法第269條規定,若契約約定由一方對第三人給付,第三人對債務人也可取得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法院檢視家族協議內容發現,條款已明確寫出,阿豪在母親過世後,必須將自己持有的房產其中1/2移轉給阿辰,取得土地、建物各1/4持分。
法院認定,這並非單純「指示給付」,而是協議簽約人確實有意,讓阿辰取得可以直接向父親請求房產的權利。
祖母活著自己收租 孫照顧伯父是長期安排
法院指出,協議內容還特別限制受贈的女兒及兒子,在祖母生前不得任意處分房產;祖母則保留居住、使用及收取租金的權利直到終老。換句話說,雖然房產名義上已分別贈與子女,但祖母生前仍掌握房產收益,也因此有能力照顧大兒子。
法院認為,祖母真正的安排,是擔心自己過世後,無人照顧沒有子女的大兒子,因此,把照顧伯父的責任交給孫子阿辰,同時將房產1/4作為孫子未來照顧伯父的經濟來源或報酬。
父稱「沒照顧不能拿」 法院一句話打回
至於阿豪主張,阿辰沒有照顧伯父,因此自己可以拒絕移轉房產,法院也不採信。法院認為,協議中阿辰負責照顧伯父,與阿豪應將房產移轉給阿辰,兩者並非互為對待給付,並不符合「同時履行抗辯」的要件,因此父親不能單純以兒子尚未履行照顧義務為由拒絕過戶。
法院認定,祖母既已於民國112年死亡,協議所約定的條件已經成就,阿辰依民法第269條及協議內容請求父親移轉房產1/4持分,有法律依據。因此,判決阿豪應將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1/4移轉登記給阿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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