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拿1000元買東西露餡,家長一追問竟揭鄰居猥褻惡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彰化周姓男子趁夜間校園幾乎無人,接連引誘就讀五、六年級的鄰居姊妹進公廁伸狼爪,事後還各塞1000元要求封口。直到女童拿錢去買東西遭家長起疑,惡行才曝光;周男一審判2年6月,上訴仍全盤否認,台中高分院日前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案發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晚間7時許,周男與兩名被害姊妹是住在同一條巷子的鄰居,姊姊當時就讀國小六年級、妹妹就讀五年級,周男先在住處外比出具有性暗示的手勢,示意姊妹跟他前往住家附近國小。
監視器拍下,當晚校園天色已暗,幾乎沒有其他人,周男與兩名女童先後走進公共廁所,期間甚至數度進出。法院認定,周男要求女童褪去衣物後,以手及下體接觸女童私密部位,整段過程持續多次,直到女童妹妹在廁所外喊「媽媽回來了」,姊妹才準備離開。
周男這時掏出現金,各給姊妹1000元,並要求她們不要把事情說出去,只是其中姊姊事後把千元鈔交給妹妹到雜貨店買東西,繼母發現孩子身上突然出現大筆現金,追問來源後察覺有異,隨即報警。
周男從偵查到法院始終否認犯行,辯護人主張女童說法在「是否脫褲、以手或下體接觸、動作姿勢」等細節上前後不一,且採檢未驗出周男DNA;另稱周男年事已高,有重聽、失智、疑似帕金森氏症及勃起障礙,希望據此爭取無罪或減刑。
不過以上說法法院並未採信。法官指出,兩名女童案發時僅約10、11歲,其中一人還有輕度智能障礙,面對性侵害創傷及司法詢問,細節記憶出現落差並不違反常情,但兩人對「被周男帶進廁所猥褻」的核心內容始終一致;而且監視器確實拍到3人數度進入廁所,妹妹也看到周男比出「圈圈用手指插入」等性暗示手勢,加上事後各拿到1000元,彼此都能互相印證。
至於DNA未驗出,法院認為採檢時間距案發已4天,期間經過洗澡、更衣、如廁等日常活動,微量跡證消失並不奇怪;法院更直言,無論犯嫌能否勃起,以身體接觸女童私密部位都已足以構成猥褻。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周男利用鄰居熟識關係,對僅就讀國小五、六年級的姊妹下手,犯後不僅毫無悔意,還反指女童是偷錢後為掩飾才誣陷他,惡性非輕。一審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也沒有過重或失衡,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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