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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領30萬退休金再拋棄繼承 兒子挨告傻眼「繼承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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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領30萬退休金再拋棄繼承,兒子挨告傻眼「繼承權仍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先領30萬退休金再拋棄繼承,兒子挨告傻眼「繼承權仍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名婦人過世後留下逾50萬元債務,兒子在母親過世17天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30萬3524元勞工退休金,事後卻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銀行得知後認為,兒子既已積極領取母親遺產,就不能事後反悔拋棄繼承,遂提告要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母親欠銀行50萬 過世後兒領走30萬退休金

銀行主張,婦人阿美生前積欠50萬6614元及利息,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希望從阿美在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中取回欠款。沒想到,勞保局回覆,阿美的兒子阿豪(均化名)已申請領取勞工退休金,經核定發給30萬3524元,退休金個人專戶已無餘額。

銀行進一步查得,阿豪領完退休金後,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法院准予備查。銀行認為,阿豪既然已領走母親的退休金,就代表他已經行使繼承權,不能一邊取得遺產、一邊再以拋棄繼承方式逃避債務。

領錢後才拋棄繼承 法院:不能兩邊都要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原則上可以拋棄繼承,但如果繼承開始後已經承認繼承,並實際行使繼承權利,事後再聲請拋棄繼承,等於一方面取得遺產,另一方面又想免除繼承債務,不僅損害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也會造成法律關係不確定,因此並非法所允許。

退休金具「強制儲蓄」性質 法院認定屬遺產

法院也引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指出,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時,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一次退休金;立法理由認為,勞工退休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因此在請領前死亡,其專戶累積本金及收益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阿豪在母親死亡後僅17天,就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實際取得30萬3524元退休金,法院認定,這是透過積極受領行為取得母親遺產,已明確展現繼承意思,屬於繼承權利的行使。因此,陳志豪後來聲請拋棄繼承,甚至獲法院准予備查,但因先前已經行使繼承權,後續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仍屬無效。

銀行求償成功 繼承關係自始存在

法院最終認定,銀行身為阿美的債權人,主張阿豪對母親的繼承權存在,具有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判決確認阿豪對阿美的繼承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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