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前年9月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北市一處路段,因不滿遭某科技公司董事長司機按喇叭,竟出手打壞車子的後照鏡。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犯毀損罪,判處阿茂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5.8萬元。

▲阿茂被指控打壞車輛後照鏡,但他否認犯行。(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4年9月間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時,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加上遭到某科技公司董事長司機按喇叭,因此心生不滿,竟趁車輛停等紅燈時,騎車超越並以左手揮打車輛的右後照鏡,導致後照鏡基座鬆脫分離損壞。
阿茂到案後矢口否認毀損犯行,他辯稱,當時自己依照規定靠右行駛,就算有碰到車子的後照鏡也只是疏忽,後照鏡是否有因此毀損,顯然有疑義。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後發現,阿茂穿越車輛與機車之間的縫隙時,左手確實一度離開把手,還側頭朝車輛方向看去,接著直接右轉騎上人行道離開;車輛司機則是在號誌燈尚未轉成綠燈前,就急忙起步右轉追趕。法官認為,如果不是當下認定遭人刻意拍打車輛,一般駕駛應當不會做出如此反射性的追車行為。
此外,法官指出,監視器畫面也拍到,阿茂事後並未直接前往目的地,而是先繞了一段路,再折返回原路,行車路線迂迴,這與司機所稱「阿茂往反方向騎」的情節吻合,也顯示阿茂有刻意規避追趕的舉動。
至於阿茂質疑後照鏡是否真的損壞一事,法官表示,該車輛為科技公司所有,當時由董事長司機負責駕駛,車輛的後照鏡外殼與鏡面基座有分離裂開的狀況,內部結構外露,經車廠估價確認受損,已經達到效用部分喪失的程度。
法官審酌,阿茂僅因不滿被按喇叭就做出上述行為,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向司機或車輛所有人道歉、賠償,甚至反過來對司機提告偽證,最終依犯毀損罪,判處他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5萬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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