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圖/記者鄭逢時攝)
記者鄭逢時/金門報導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114年度上訴字第22號陳滄江等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認定陳滄江、陳子涵及金湘君3人均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陳滄江擔任金門縣議會第五、六屆議員期間,與兒子陳子涵及配偶侄媳金湘君共同謀議,以金湘君名義向議會申報擔任公費助理,致使不知情的議會承辦公務員,將相關不實事項登載於每月製作的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
法院認定,陳滄江、陳子涵明知金湘君於102年8月6日至103年8月18日期間出境滯留日本,仍申報她擔任公費助理。法院並審酌3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認陳滄江、陳子涵居於主導或主要地位,金湘君則配合掛名。
原審認定3人除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另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並從重論處;二審則認為,相關補助費用均用於支付私聘助理陳子涵的薪資,金流並未流向陳滄江,也沒有遭其挪為己用,因此不符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
二審判決陳滄江、陳子涵各2罪,每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1日;金湘君各2罪,每罪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3人聲請緩刑,法院考量犯罪時間非短、情節非微,未予宣告緩刑;本案判決仍得上訴,待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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