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他人私密片遭重判!男稱心智如9、10歲孩童二審改輕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基隆一名黃姓男子在網路散布他人私密影像,一審判刑6個月,他不服原判,主張自己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智識程度低如9歲、10歲孩童,對法律理解及衝動控制都遠遜一般成年人。基隆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雖知道他有身障,卻未充分衡量智商與控制能力,最終把刑期再「砍半」改判3月,若易科罰金為9萬元。
判決指出,黃男先前透過網路張貼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供不特定人觀看,遭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基隆地院簡易庭一審認為,他欠缺尊重他人隱私觀念,又透過網際網路擴散猥褻影像,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因此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黃男不服,二審只針對「量刑」上訴,犯罪事實與罪名均不再爭執。他向法院喊刑度太重,表示自己從事清潔工作,收入不高,身心狀況也讓他難以另覓其他工作,若按一審6個月計算,易科罰金高達18萬元,實在難以負擔,萬一因此必須入監,反而可能接觸其他受刑人、學到更多犯罪手法,對矯正未必有幫助。
更關鍵的是,黃男提出2006年兵役體檢資料,顯示總智商竟只有58,當年因此被判定免役;另外也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程度為輕度,辯方也引用醫療衛教資料主張,IQ55至69屬輕度智能障礙,心智年齡約9至12歲,而黃男已接近中度智能障礙邊緣,無論理解法律或抑制衝動,都比一般成年人更加困難。
辯方也代表黃男強調,犯案後已刪除相關影像,避免內容繼續流傳,目前黃男由母親、叔叔及嬸嬸嚴加監督,希望法院改判拘役或更輕刑度,讓他可以留在家中接受家人管教。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審原判雖提到黃男領有身障證明,卻沒有進一步審酌其智商只有58,「智識能力及控制性衝動能力均不若一般成年人」,這正是量刑時不能忽略的重要差異,因此認定黃男要求從輕量刑有理由。
不過法院也沒有對辯方說詞完全照單全收。二審指出,黃男雖坦承犯行、已刪除所有涉案影像,危害尚能控制,但他在本案發生約4個月後,又曾犯下偷拍少女裙底照片案件,因此若一路降到拘役或罰金,反而過輕,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最後綜合黃男IQ58、判斷及控制能力較差、犯後坦承、家人已介入監督,以及後續仍有再犯紀錄等情況,認為把一審刑期直接減半較為適當,撤銷原本6月刑度,改判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共9萬元。
至於黃男擔心繳不起罰金就得入監,法院也點出,即使無力易科罰金,仍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非只能入監服刑。本案為簡易案件二審判決,依法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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