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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施華洛世奇經理兒惡意棄養!老母嫌月付8441元太少 法官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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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外商施華洛世奇台灣分公司鑽石部經理的男子遭年邁母親指控惡意遺棄;老婦不滿法院裁定兒子每月僅須給付8441元,抗告要求提高至約1.7萬元,入住長照中心後並負擔實際費用三分之二。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扶養費旨在合理分配責任,並非用來懲罰義務人,裁定駁回抗告。裁定指出,老婦育有3名子女,其中一人已過世,目前僅剩一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老婦主張,她行動不便、沒有謀生能力,名下亦無財產,每月僅領取4060元老年年金,生活及照護長期由女兒獨力負擔;兒子經濟能力較佳,卻對她不聞不問,因此請求兒子自2024年2月起,每月給付1萬6442元。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一審認定,老婦確有受扶養必要,但兒子與女兒的所得均不足以負擔一般平均消費水準,因此改以最低生活費為參考,酌定老婦每月生活所需為1萬8000元。扣除老年年金後,尚缺1萬3940元;再考量兒子收入較高、女兒實際承擔主要照護工作,酌定兒子負擔三分之二,扣除其代繳的852元健保費後,每月應給付8441元。老婦不服抗告,指兒子曾長期擔任施華洛世奇台灣分公司鑽石部經理,任職近14年,應已累積相當勞保及勞退權益;兒媳名下另有市價逾千萬元房產,當年購屋時,她還曾提供70萬元頭期款,因此不能僅憑兒子近年申報所得偏低,即認定他無力負擔。老婦也主張,她的戶籍及住所均在新北市,是因遭兒子棄置才入住桃園長照中心,不應以桃園生活水準計算扶養費,而應依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萬6226元為基準;自去年入住長照中心後,兒子也應負擔實際費用的三分之二。老婦指控,她2024年初腳掌出現傷口,之後傷勢惡化、併發嚴重蜂窩性組織炎,兒子卻以垃圾袋打包她的衣物,準備將她送往安養機構;因機構認為傷勢嚴重、拒絕收住,兒子才將她送醫,數日後又執意辦理自願出院,把健保卡交給醫院社工後離去,行為形同惡意遺棄,應課以較重扶養責任。合議庭認為,扶養費不能只依平均消費支出計算,仍須綜合受扶養人的實際生活、醫療照護需求,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老婦目前入住桃園長照機構,住宿、餐食及日常照護均由機構統一提供,支出結構與一般家庭不同;一審酌定每月所需1萬8000元,已高於新北、桃園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並無不當。合議庭指出,兒子2024年申報所得僅4萬1499元,2025年更無所得;老婦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兒子現有可支配的勞保、勞退收益,也無法證明兒媳名下房產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標的,更不能逕認兒子可取得房產價值的一半。至於兒子曾將老婦留在醫院、未再負擔後續照護,法院認為,雖可認定他在特定期間參與照護有所不足,但尚難據此認定長期怠於履行扶養義務。一審已將此情形納入考量,命兒子負擔三分之二扶養費;扶養費的目的在合理分配扶養責任,並非懲罰扶養義務人,因此駁回老婦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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