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男因向蘇男討4000元債務不成,前往其住家撒金紙、噴漆,被判無罪。(AI協作圖/記者葉品辰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唐詠絮、葉品辰/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許姓男子因討債不成,連續兩天前往蘇姓債務人住處,先撒金紙、冥紙,隔日再拿紅漆在大門噴上「蘇○○欠錢不還」等字樣,被告發後遭檢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許男的行為偏激,甚至可能讓屋主感到不安,但撒紙錢、噴漆並未傳達「以人力可支配」的具體加害內容,最終判決許男無罪。
判決指出,許男因蘇姓男子積欠4000元,屢次催討仍未獲清償,2024年7月5日上午9時許,騎機車前往蘇男等人位於彰化縣的住處外,撒下紙錢;隔天凌晨3時許,又搭乘友人駕駛的轎車前往現場,在住家大門噴上紅漆「蘇○○欠錢不還」等字樣,同時再次撒紙錢。許男在警詢及法院審理時也承認確實做過上述行為,現場監視器畫面及照片亦可佐證。
案件進入法院後,法官認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是「有意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訊息,以撒冥紙、金紙的舉動來說,雖然依社會習俗可能具有表達不滿、抗議,甚至希望對方沾染晦氣的詛咒意味,但這類禍福吉凶的結果,並非人力能夠支配。
法官進一步指出,許男除了以噴漆方式表達「欠錢不還」的不滿外,並沒有說出或做出其他能讓人理解為「將以人力加害」的言語或行為。因此,即使蘇家人看到現場情況後,可能因個人觀念或信仰產生恐懼、不安,甚至不敢返回住處,仍不足以認定許男已符合恐嚇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許男撒紙錢、噴紅漆的討債方式確實偏激,也並非適當行為,但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他有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恐嚇內容,且法院也未發現其他足以證明犯罪的積極證據,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最終判決許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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