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制定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修订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遵循教育规律和领导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协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党委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教育,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校长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善于合作共事。
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相适应,从事过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占班子成员一半左右。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