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鍾姓男子以邀約游泳、外出遊憩為由,接連對一名未滿11歲男童伸出狼爪,先後4度性騷擾,還曾將男童強拉進公廁、脫下褲子,刑事部分已遭判刑,男童及其母親另提民事求償,屏東地方法院判鍾男須賠償男童30萬元、母親8萬元,合計38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姓男子與男童原本透過友人結識,明知男童年紀尚小,仍於2024年4月間多次利用邀約游泳及外出遊憩的機會,對男童進行性騷擾。4月6日、14日及20日,鍾男先後在游泳時,趁男童靠牆、趴在池邊休息或練習打水,將手伸入泳褲內觸碰其生殖器。
此外,鍾男另於4月15日晚間,騎車載男童前往公園公廁,藉口協助消毒,伸手碰觸男童私密部位;4月22日更將男童強拉進未上鎖的公廁並鎖門,脫下男童褲子,構成強制行為。
男童事後向友人透露遭遇,經友人母親告知男童母親,並由社工察覺異狀後報警送辦起訴。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後,認定鍾男犯對兒童犯性騷擾罪4罪及對兒童犯強制罪1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男童及母親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10萬元。鍾男在民事庭表示,認為賠償有道理,但自己名下沒有財產,還有疾病及憂鬱症需要治療,薪資也遭強制執行,希望法院酌減金額。
法官審酌男童案發時未滿11歲,對性自主觀念尚未成熟,仍有高度保護必要;母親則因孩子遭受侵害而自責,精神承受痛苦。另考量鍾男的工作、收入、財產狀況,以及案發後警方仍在其手機內查獲儲存男童身體特徵的照片,且未與被害人和解,認定男童可獲賠30萬元,母親則獲賠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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