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该发生的冲突就这么发生了。有人会为村民殴官而叫好,有人会为无辜官员被殴而同情,也有人会为村民的盲从而痛惜,无论哪种情绪使然,采取冲突行为只会将问题推向极端,并使民愤遮蔽法律应有的正义,使暴行凌驾于公正之上。是什么让村民冲破最后的心理防线,采用私法救济的方式欲求讨回公道?
村民的愤怒缘于20亩防风林被砍,在村民的眼中,这片防风林除了能挡风固沙之外,还能让花生、地瓜等旱地作物在其树头下生长,最关键的是,它使饱受风浪袭击之苦的村民受到庇护。而当像“保护神”般的防风林为青澳湾广场的建设“献身”时,有村民因阻挠开工而被派出所传唤,有人将传唤误解为青澳派出所“抓人”,近50名村民便聚集到派出所“要人”,从而引发冲突。在冲突中,南澳县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青澳管委会书记等被殴伤。恰是误认为“抓人”之举,使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撩起心中积压的怒火,用拳头代替了申诉,用对抗代替了沟通。然而,村民情绪失控的背后是理智的丧失,他们不知道,没有人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在未分清是非的前提之下,采取种种偏激行为都应受到谴责;他们同样不知道,对政府失范的做法,他们有权利声讨,但绝不可采用暴力----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无论村民也好,官员也好,他们首先是受法律保护其权利的公民,公民有免于受到暴力压制的权利。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保护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的基础,来自于公序良俗的建立。当公序良俗无法有力运转之时,暴力就会盛行,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冲突流血事件发生,最终的结果是暴政之下民不聊生。村民的情绪失控,既有受他人鼓动之因,也有法律意识淡薄使然。不可否认的是,村民以侵害他人的权利来主张自身权利的做法,已经冲破法治的红线,使文明社会蒙受暴行之耻,使公序良俗毁于一旦。
反之,如果公权力越界,挤压民众生存空间,民众的反抗力量无形中会以几何倍数扩大,从而激发民愤。南澳两村村民如果不是因为防风林被毁、征地10余年被拖欠近800万元补偿款,他们的怒火也不会随随便便被点燃。尤其乡村为“熟人社会”,他们有着一致的价值判断与情感体验,群起抗争的情绪容易互相传染。无视村民诉求,强行上马青澳湾广场项目,必然加剧村民的怨愤情绪。两者力量双互拉锯,无法平等对话之下,冲突一触即发。
要使约束公权力、化解民愤达到平衡,司法正义不可缺失。当政府不听取村民意见,不允许自由表达、广泛协商,以求得利益一致,那么,当村民权益受损之后,司法的公正理应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武器,使“看得见的公正”吸纳、化解民愤。而要做到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对私权的压制,有赖于建立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培育良好的公民社会,以及建立充分的自由表达制度等。另外,即使保证了法律的正义,也承待公权力执行者、公民在合理的制度框架下,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制度建设,而不是像南澳村民一样采取报复手段,而政府未征得村民意见就擅自强行为之的做法,同样有违于法律正义,应有独立的司法裁决方式进行惩恶扬善,矫正错误做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告诫人们:“愤怒,就精神的配置序列而论,属于野兽一般的激情。它能经常反复,是一种残忍而百折不挠的力量,从而成为凶杀的根源,不幸的盟友,伤害和耻辱的帮凶。”泄愤,并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强权,也并非良好的执政方式。在现代多元化社会中,如何使人们的价值诉求与利益诉求得到合理表达,制度保障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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