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前总统陈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购向企业索贿及扁家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13日二审宣判,陈水扁从一审无罪,被改以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吴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诉。
据中央社10月13日报道,台湾高院除判陈水扁18年外,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8,000 万元(1新台币约合0.03301美元),褫夺公权9年;吴淑珍除被判刑11年,并科罚金1 亿200万元,褫夺公权8年。
陈水扁儿子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方依洗钱罪起诉,判决陈致中1年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400万元;黄睿靓6月徒刑,并科200万元。
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多元,起诉扁珍贪污;国泰世华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马家,以及扁家子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察官认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
但全案2010年11月5日一审宣判,一审合议庭认为,金控合并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6亿多元,与总统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判扁、珍及所有被告无罪。
不过,最高法院2010年11月11日将龙潭购地案及前101董事长陈敏熏人事案判刑定谳,最高法院认为,陈水扁在龙潭案中,以总统地位介入龙潭案,在陈敏熏求官过程中,也曾运用总统地位的实质影响力,让陈敏熏当上101董事长,以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上收贿罪,判刑陈水扁17年6月定谳。
当时最高法院的见解认为,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与职务具关联性,就有职务影响力。最高法院对龙潭案与陈敏熏案的见解,与台北地院一审周占春合议庭的见解南辕北辙,也使金改案的二审见解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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