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日前表示,“2011年全国四级法院共办理各类案件1200多万件,只有不到1%的案件进入申诉渠道,而最终进入再审的案件改判率只有0.14%.,这说明中国司法是公正的。”然而,一味追求更低的申诉数量和再审改判率不仅不能作为司法公正的客观证据,甚至会带来相反的效果。

申诉与再审改判与“司法公正”无关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引发网友热议,随后云南高院以“量刑畸轻”启动再审程序引学界争议。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事后审理,以对当事人实现法律救济为目的
在法理概念中,再审程序是指独立于一、二审程序以外的特别司法救济程序。与一审程序之后的上诉不同,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就其实体上以及程序上有无瑕疵进行事后审理,其程序的启动也必须以:再审理由被接受,再审予以受理为前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但由于此时原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当事人便可依靠再审程序实现救济的目的。
“司法公正”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会服从判决不申诉;而改判则是法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与复核
根据沈德咏副院长提供的“0.14%的再审案件改判率”,并无法得出“我们追求100%公正”的结论。首先,公正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会服从判决不申诉。其次,在申诉并进予以受理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程序本身也只是为了保障审判机关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对判决不服就提起申诉,判决不当则应当依法改判,这是文明司法提供给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救济之道,也是正常的司法程序。而在此基础上的改判则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再次裁判,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与复核,并非对原审法院的责难。单纯的用申诉率和改判率,也不能作为追究原审法官的依据。
改变统计方式,人为“制造公正”

根据2002年之前的计算方法得出的“1998年-2010年民众申诉与申请再审数”。法院对再审率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导致数据大幅度下降,60%的民众不满被法院过滤体系过滤
根据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王禄生在《法院再审率和信访数下降的内幕》中列举的数据显示,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法院再审率由2001年的1.58%骤降至2002年的0.98%,降幅达38%;而信访数也由2001年的915万件骤降至2002年的366万件,降幅达60%。
而数据的大幅度减少则是因为2001年前后,最高院改变了再审和信访的统计方式,从而直接导致了这两个数据被“人为地”下降。在2002年之前,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提起再审,法院都会受理,并且记入再审案件的数据之中,而在2002年之后,法院不会全部受理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异议,而是进行事先的审查。如审查后认定原判决无错误的话,那么将不会启动再审。
相较于被严格控制的再审率(均值为0.77%)而言,民众再审申请的比率则高达2.39%,是再审率的3.1倍。换言之,民众的不满中的60%被法院的过滤体系给过滤并无法通过再审率准确体现出来。
数据“追求公正”,实为绩效考核

法律案件质量监管的规章条例越细化,就越离不开评议考核手段,各方就越容易钻空子搞交易拉山头,诱发冲突,徒增内耗。----冯象《政法笔记》
公检法机构的计件考核机制严格且互相制约,办案人员难免为完成目标而损害嫌疑人正当权益
与国外建立在完善且严格的法官遴选和培训制度下、没有考核体系的情况不同,中国公检法机构均实行计件考核机制。根据北京大学2005级博士生朱桐辉在《刑事诉讼中的计件考核》的调查,办案率、立案率、结案数、大案数、调解率、定罪与判决率均对检察院和法院的考核形成正比影响,而检察院的考核还包括不起诉、撤案率的反比影响等。
包括公安在内,三者考核上的较量环环相扣,又互相矛盾:检察也害怕法院判无罪、缓刑及改变定性改变罪名、在建议外量刑等;而法院害怕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等。正如某检查院反贪局长表示:“判决率本就掌握在法院,检察院无法左右,但上面就要考核判决率。搞得我们检察官的天天跑法院,请人家千万别判无罪,甚至说‘你们先判了,二审再改无罪也行’。”
类似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导致受计件控制的办案人为完成目标,争夺奖励,避免受惩,自会降低证据与程序要求,损害嫌疑人正当权益。
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估”,导致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撤销和改判直接影响下级法院的考核
除此以外,由于实际法院运作中仍具有相当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因而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并无法落实,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个别案件,以批复、通知、公函甚至非正式的电话指令等方式发出指示,将案件的裁判意见下达给下级法院,这几乎成为很多法官习以为常的事情。而下级也会直接将案件“上报”以便事先获得上级法院的判决意见,从而避免案件的裁判结论最终被上级法院所撤销。因为根据中国法院现行的“案件质量评估”方法,“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以及“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均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一旦被上级法院所撤销或改判,这就意味着该法官可能办成了一起“错案”。在不少地方,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直接改判,或者被发回重新审判的,都可能被视为“错案”,而“错案数”一旦超出当地法院制定的数目标准,将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奖金福利、评选先进以及升职。
无申诉的“公正”,只因无处申诉

失去独生女儿的受害人家属,状告儿子可能被冤杀几乎已走投无路的母亲。聂树斌案已成为中国司法的一道伤口。----《南方周末》
中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并没有像宪法所赋予的诉讼权一样,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难上加难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启动再审程序方面,当事人的申诉仅仅是作为法院和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按照《宪法》第41条规定,刑事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申诉作为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的权利保护的一种手段的权利,应当属于诉讼的一种。但中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却并非如此,当事人等的申诉即无法定程序可以遵循,且无诉讼上的约束力。因而中国能启动再审程序,则是难上加难,而由于众多案件在二审终身制结束之后无法进入再审程序,继而产生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
聂树斌案自2007年提交申诉材料至今没有定论,最高法院一再推诿难翻案
以聂树斌案为例。1994年,20岁的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而被二审判处死刑,而2005年一河北广平人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聂树斌案核查。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聂树斌案的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
根据学者贺卫方对《南方周末》的分析称:“河北高院很难办,如果承认错误,就要自认倒霉,这就好像自己揪住自己头发离开地球一样。不纠正呢,良心上过不去,当事人倒霉,而且舆论压力又这么大,最后可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无休止地拖延,就是因为这两种心态交织在一起的结果。”时至今日,聂树斌案仍旧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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