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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系”释放重大信号 治权而非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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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目标锁定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在此之前,法律文献和法学著作只有“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提法,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法治体系”意味着什么?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仅一字之差的背后,暗合着怎样的高层布局?又释放了怎样的重大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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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来,中国始终是法治欠缺的国家。习近平在年初的中央政法委会议上也毫不避讳地提出了政法系统存在的诸多顽疾和问题,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对怎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该管的不敢管、不会管,怕人家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的政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甚至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所以,当四中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时,很多声音从一开始就认定,这不过是一场有名无实、口惠而实不至,中共保持执政合法性以及习近平夯实个人威权统治的工具和伎俩。然当打前哨的公报公布后,人们还是从中读出了中共践行依法治国的诚意。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次提出,更加将依法治国实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也标志着中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步伐。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三重解读

既然首提,也就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抄,要过河也没有石头可以摸;而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看似只有一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首先,就概念层面而言,“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而“法治体系”由五大基石构成,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体系”仅仅停留在了立法层面,着重于法律条文的制定;而“法治体系”,既有作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律法规,比如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一为国法一为党纪,除此之外还包含有对于法治的实施、监督和保障,是为前者的终极目的。所以,不妨将“法治体系”称之为“法律体系”的升级版和进阶版。其次,不同于“法律体系”的静态性和物理性,“法治体系”是动态的、化学的。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拆解开来即为“法条”和“律令”,好比“豆腐两碗”、“两碗豆腐”式的同义反复。但是“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则不同,“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也即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既包含规范公民社会、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治”则是指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重在“治”的层面。因为“法”为“治”的实现手段,“治”为“法”的最终目的,所以“法治体系”相较于“法律体系”的进步在于,已经构建静态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实践关系。如果说“法律体系”中繁冗的书面文件之间是一种物理关系,那么“法治体系”中的五大构成部分之间则是一种化学关系----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屏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五大基石缺一不可,互相反应后生成“新的物质”,即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最后,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说明中共对法的认识有了质的转变。溯及过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全然找不到法治的种子,有的只是法制工具主义这个“刀把子”。一千多年极权社会的历史画卷中,有君权无民权,有臣民无公民,有人治无法治。不论是儒家的礼治、仁治或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寻根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对法的本质和及其精神理解甚微。换言之,法律法规只是国家治理手段之一,并非全部,统治者的意志才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建国初期,当新生的人民政权已经巩固、国民经济初步恢复之后,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彼时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但是时隔不久,毛泽东公开表示,“要人治,不要法治”,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因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说明毛泽东作为强势领导人,虽然认识到了法治之于中国的必要性,却也未能彻底理顺党与法的关系,想用即拾掇起来,不想用便弃如敝屣。后续地,法治进程道路曲折异常,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变。1979年,中共开始意识到法治作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的重要性,故而最早提出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意志改变而改变。尤其是64号文件(也即《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发布,被看作是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宣言书,不仅第一次使用了“法治”一词,还破天荒地强调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如果不能贯彻执行,“我们的党就会失信于民。”到了习近平执政的时代,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具体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转变过程中附带着的法治观念的转变,是比制定再多的被空置的法律条文重要得多的。何况,坦荡磊落的习近平也不再避讳疑难杂症,而是直面各种问题,比如宪政、党与法的辩证关系。刀制还是水治?

曾几何时,法学家们形象地把“法制”称为“刀制”,而将“法治”称为“水治”。刀者,专政工具;水,则寓意“法之公平”。“刀制”的要害在于握刀的人,用好了,于国于民是福;用不好,则遗祸无穷。“水治”的核心在水所寓意的公平,谁来达到公平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平是可以期待的、具有高度确定性的结果。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曾强调,“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各种敌对势力最想夺取的就是我们的枪杆子。刀把子。”公众的疑虑在于,紧握刀把子的习近平,能否用的好这一刀把子,让“刀制”发挥“水治”之功效?

要想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理清法治的本源,也即是“治权”而非“治民”。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来看,习近平已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后者之“法”,主要指向的即是治官的法。且从四中公报来看,治官之法亦是俯拾即是。比如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等等。要建设法治,必先规范和约束公权。依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政府只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经由法律的授予。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于民众来说,法无禁止即为许可,而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

然而作为工具的公权力,却是柄双刃剑,既可护佑民众,亦可侵害民权。法治就是迄今为止能够防止公权凶猛的“最不坏的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官与权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则需权,有权则需设官。但权力又天然具有诱惑与腐蚀性。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权力滥用不能被法律所遏制,一切美好的目标都将是镜花水月。因此,必须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集众多权力于一身的习近平,不断地为权力定规则、套紧箍咒,但是己身的权力却一再叠加,甚至一度引发外界对于其走向毛泽东集权道路的恐慌。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最高领导人如何将己身纳入到法治体系的轨道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我们有理由相信,坦荡磊落,且极具现代领袖做派的习近平,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勇气做到这一点。若干年后,当中央会议中庄严地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时,其背后的意义和分量,与吴邦国那句空洞干瘪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其背后的中国,以及与法治捆绑出现的法之精神和全民法之观念,是全然“换了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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