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鑽法律漏洞就能脫罪?林姓男子安排泰國人以假結婚依親來台,檢方依違反移民法起訴。台南地方法院指出,被告用真實身分拿到簽證,不符未經許可要件,法官坦言這雖是法律漏洞,仍不能強行入罪,判決主嫌與共犯均無罪。檢方調查,林姓主嫌2003年間,指使同夥帶人赴泰國,與李女、陳女及林男等泰國人辦理假結婚,集團每成功一對可獲3萬元報酬。台灣配偶返國登記後,向機關申請泰籍配偶來台依親。經核准,李女等人便持合法簽證陸續入境。檢方認定被告利用假結婚手段,涉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法官提出解釋,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條件是持偽造的證件進入我國,是為了防堵偷渡。但這個案子的被告全用真實姓名申請,經官方查驗許可才入境。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外籍人士能不能進入我國,是屬行政處分,若用不實資料取得許可,機關雖可撤銷,但在撤銷前該處分依然有效,入境行為仍屬合法。法官接著引用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說明,法院不能超越文字解釋,把已有許可但具備撤銷事由的狀況,硬解讀為未經許可。假結婚拿簽證在實務上確實是法律漏洞,但不能為了處罰就強行入罪,否則法條將形同虛設。證據雖顯示林姓主嫌指使假結婚獲取簽證,但因不符非法入境要件,無法依該罪論處。至於被告等人為辦簽證衍生的偽造文書犯行,因案發至今已超過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在這次審理範圍內。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法院最終判決全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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