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希拉里上任美国国务卿以来已有两次关于网络自由的重要讲话,但就奥巴马政府为何推动网络政策而言,社会上舆论依旧,见仁见智。其实,要正确理解美国网络政策,分析者无法脱离于以下大前提:美方已使之成为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第一条修正案之延伸,即制定美国国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修正案的自然延伸(natural extension)。换言之,网络自由直接牵涉到“自由”这个议题。奇怪的是,由专门处理外交事务的国务院来发布网络政策,不免会让许多人感到困惑:该政策是美国表现其看似为“普世价值”的道德宣誓呢,还是美国政府在利用新的外交手段获得谈判筹码?又或者美国正试图两者兼具?关键是,“自由”作为一种外交手段,合理吗?
希拉里的自欺欺人?
网络自由这个议题旨在传播作为人类普世价值的“自由”,还是一种以美国式“自由”为准的议题,是一个微妙的区分。就美国正在进行着的维基解密调查入手,许多新闻媒体都认为这是美国政府主张“自由”时打自己嘴巴的表现。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维基解密并没有偷窃外交密电,只是该组织扮演了报社的角色泄露材料。那么,假设美国政府成功实用原始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去处置维基解密创始者阿桑奇(Julian Assange),又或者美国政府要求那些与该调查相关的民众公开个人twitter账户被通过,那发布维基解密信息的正规报社,如纽约时报、BBC等,都应当受到处罚。可见这种言论都让人们觉得希拉里关于网络自由的发言自欺欺人。
可是,希拉里不以为然,她指出政府在主张网络自由时必然面临三种挑战,即自由与安全、透明与保密、言论自由与包容文明等对立关系。希拉里认为“维基解密事件源于一次偷窃行为”,并在回应那些认为政府有责任公开一切内部活动的批评时,她“恭敬地反对”,指出“保密的信息渠道给予我们政府一些机会去做些原本无法进行的工作”。问题是,难道这种说法不正意味着美国政府在让自己难堪吗?别人说你言论不自由,你却硬要说自己自由,只是偶尔出现特殊例外,甚至主张自由原则以外还有其他的约束性原则,如“安全”、“保密”等。这正是为什么即便“安全”原则中还可能包括那些有赖于保密以生活的义工、外交官等,这种在外交政策上硬要认为自己是“自由”的复杂辨析实在让人模棱两可。同时,所谓“原本无法进行的工作”具体指的是什么(是不是真的只是保护有利线索,还是保护刺客),更是无从得知。
透明度是美国权衡自由与安全的分水岭?
在希拉里看来,“自由与安全经常被
看成是同等和对立的;有人认为两者关系顾此失彼,但我认为两者相辅相成。没有安全,则自由是脆弱的。没有自由,则安全是压迫性的”。因此,自由与安全之间关系只能说是一种平衡游戏,只是政府有时候需要“维护那些应当作为公共的事情以及那些必须避免公共场合的事情”。美国政府用于平衡两者的尺度“一定会倾向于开放,但使之彻底一边倒则无益于大家。”奇怪的是,这种看似顺理成章的推理难道也是理所当然的吗?难道言之凿凿的政客说道“一定会倾向于开放”就毋需回答究竟是谁决定所谓的“开放”、“自由”与“安全”吗?
以中国为例,中国封锁维基解密网站也是鉴于类似的考虑,即所谓平衡需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信息,如希拉里所提到的微博解救被拐乞讨儿童事件,及其反面,如异见人士博客的封锁或直接逮捕。
须知,希拉里对这一问题有做出回答。她指出美国政府在约束不同类型的言论时都是“依法制定且根据我们国际上的义务”执行,而就谁来指定该法律的问题来说,希拉里主张“我们是透明地执行这些准则的,民众有权利上诉这些准则的执行方法。”因此,希拉里间接地鼓吹美国政治体系给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能力,而“透明度”乃美国政体与其他“压迫性政体”(oppressive regime)相区分的分水岭。可是,依笔者所见,美国引以为豪的透明度与人民上诉权利所表现的当家作主机会,即美国政治体制的具体表现,只怕在现实面前,或许会让人感到事与愿违。
“透明度”背后真正对自由与安全进行取舍的幕后主使?
美国宪法确实为希拉里有关自由与安全之间需要平衡的论述给予了一定的立法基础,就连美国最高法院种也有条例指出没有“绝对”的自由,而“行为有赖于调控以保护社会”(Cantwell v. Connecticut, 210 U.S. 296 [1940])。同时,虽然《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修正案指明国会不许确立任何“阻碍言论自由”的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也认识到“第一条修正案的无条件性措辞并非旨在保护一切言论”(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1957])。可惜,学者们考虑到这些案件时就断言美国主张人们在律法前皆平等。问题是,这又与美国人民上诉的权利或美国政治的透明度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吗?其实是毫无关系,笔者认为这些立法依据根本无法论证普通百姓能够自由地透视,更何况是成功上诉,美国体制中根深蒂固的诸多偏见。美国所谓法律前的人人平等只是人们之间的自由辩论,或更准确地说,人们的自由博弈。
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看:假设奥巴马政府真的相信网络自由且提倡所谓的网络中立性规则(Net Neutrality
rules),为何在开罗事件上协助穆巴拉克监控人民网络运动的侵犯性技术供应者,美国公司Narus的Deep
Packet Inspection (DPI)设备,未受到指责或遏制?同样的,为什么奥巴马政府会如此犹豫地对待国会议员Lieberman所提出的《维护网络空间作为国家财产法案》,尤其是当该法案主张国家
在“紧急情况”时可以运用类似于网络“切断开关”和其他监控性技术的手段?其实,就如哈佛专门针对互联网的Berkman研究中心学者Zuckerman所述,“任何试图把互联网当做一种数字式的公共领域,都必须考虑美国企业的作用”。其实,这才是美国政体中或立法体系中所表现的偏见之真面目。
2007年,美国两家大型通讯供应商Verizon和AT&T都做了违背网络自由的举动。《纽约时报》报道Verizon拒绝Naral Pro-Choice America组织发送给组员的短信,而AT&T更是删改了一个具有批评小布什总统内容的网络播放(webcast)。
就连美国最大的有限互联网供应商Comcast也有新闻报道该企业阻碍用户运用BitTorrent软件的能力。奇怪的是,虽然奥巴马2007年已主张强力推动网络中立性规则,属于美国政府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中的大多数成员却在2010年末投票使得该规则只能作为一种纸老虎。知名网络邮报,The Huffington Post的记者更是指出该规则是如此充满着漏洞,“很显然FCC的主席只是旨在获取AT&T公司和有限技术游说团的支持,而不是维护数百万互联网用户的利益。” 换言之,在自由博弈氛围下权衡自由与安全之间比例的幕后主使,无非是强者生存世界中的依存者。要么是大型企业、要么是游说团、要么是具有权力的社会人士,反正就不是普通百姓。
美国才是阻碍网络自由的源头?
一个专门维护在线言论自由的非政府组织,全球之音(Global Voices Advocacy)中的研究者Oiwan Lam指出“其实,许多恶劣的网络举措都是源于美国,如过渡保护版权的行为、检视互联网用户和因恐怖主义威胁而执行的强制性IP登录举措等等”。在她看来,希拉里在谈及网络自由时把矛头指向中国,只会把自己显得特别虚伪。Oiwan认为“许多民主国家也有用到特别严厉的手段控制在线言论。韩国是第一个要求互联网用户登录真名的国家、新加坡会向任何在线上诽谤政府的人士进行起诉”。因此,Oiwan指出真正威胁网络用户的东西并非各别国家,而是“版权与诽谤的起诉、隐私权的保护、新型垄断模式”等等技术。
在这个基础上,全球之音主席Sami Ben Ghabia,一位来自突尼斯的博客作者,更是认为“来自华府的网络自由主旨只是一个遮掩了美国战略性地缘政治考虑的面具⋯换言之,这种主旨只会维护美国政治上的不同优先考虑”。Sami说道,“我不认为新的网络自由政策可以独立于历史悠久的美国外交政策,而这一直都是建立在实际的而非道德的考虑,如人权。”就希拉里这次主张美国会提供一切资源帮助中东的激进份子,纽约时报专栏作者Rami Khoury2010年就已说道,“对于一个既愿意提供资金支持政治激进运动的,却又同时愿意提供资金和武器于那些年轻的政治激进份子所力图改变的阿拉伯政府的美国或其他西方政府,我们都是无法认真地看待的”。假设本文推理成立,或许这种看似矛盾的行为也只能说是理所当然了。
两害相权取其轻?
其实,笔者若是利用了巴甫洛夫似分析法(pavlovian analysis)把矛头指向美国“双重标准”的种种例子而已,虽然会引发美国人以外读者的
好奇,只怕读者因其反美情绪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讨论美国政体所谓的自由时,我们无法脱离于“自由”在该国立法体系中的具体表现,不然任何有关自由的讨论都只能是天马行空、如幻如梦。那么综上所述,美国所谓自由只能说是自由于政府掌控的自由博弈,只是美国政府在这种社会现象之上标出自己是“透明的”民主过程,而实际上这种透明度大多数情况会被看做是一种残酷的讽刺。问题是,难道世界存在着不同的“自由”吗?这才是本文所面对的核心困境,也是为什么笔者一开始就问到“自由”作为一种外交手段是否合理。
简言之,若是觉得世界并不存在其他种“自由”,则本次报道只是作者唯恐世界不乱、故弄玄虚。但更重要的是,假设不存在其他“自由”的这一前提成立,就中美之间对待自由的方法来比较,我们很有可能下定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论;说到底,“透明度
”还是比“不透明”显得更为合算。可是,笔者拒绝这种听从于天命的被动结论,难道我天生无权无势就不自由吗?作为中国人,我愿意相信这种结论是极度危险的,也愿意相信中国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我愿意相信中国政府在力图有效地解决这个事关一切人民的核心问题。可是,中国政府又在做什么呢?笔者目前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就该议题针对中国面向21世纪的第一步而言,笔者相信我们至少要跨出这种以西方为准的意识形态才行,而认清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模式可以作为我们这份尝试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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