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世人瞩目的邓玉娇案,今天上午尘埃落定,一审判决,免除处罚。这个结论大家能接受吗?似乎无人再心存不满。“免除处罚”,多么嘹亮的判决,在气氛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法锤敲定,发出的必然是司法公正的声音吗?不然。这个结论,不是纯种的司法公正的产物,而是一个杂种。是社会各方势力博弈的结果。权力?法律?民众?各方的博弈,造成一个各方妥协的结果。
权力方面。维稳是大局,袒护地方官员也是政治的具体业务范畴。在真相百般遮盖和侦察言辞多次修改,近于完美的一套权术司法(或戏法)程序里,把邓贵大,黄德智这些腐败官员的淫邪行动和目的隐藏掉,把他们欺凌民女强迫性服务的行动隐藏掉,为了维护官权的形象,留一份黑厚的尊严屁股帘,从公安侦察,到检察院公讼,到法院判决,一直没有承认邓贵大等人强奸未遂罪。而是顺着这个思路走下去: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抗暴(不法言辞侮辱,而非性暴力)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有罪,量刑考虑到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心境智障?),又忽然不智障了,能自首(非主动报案?),按理判个十年八年的也在“法律”的权限内。但不,很开恩,结论“免除处罚”。邓玉娇何德何能,获得如此宽松的豁免?并不符合常理(从侦察到起诉到审判,这样判决实在是判轻了)。为什么?因为权力方虽然一肚子不愿意,但是迫于民意咄咄逼人要真相(隐瞒真相才是判轻的唯一砝码),还不如这样一判。好处大大的:贵大同志已经殉职,人死不能复生,也活该太忠于职守了,但是活着的人还得继续“招商引资”,给后来者一个警示,“招商引资”不能蛮干,要糖衣裹着炮弹,不能霸王硬上弓。给邓玉娇免除处罚,也是有限肯定邓的行为,全面教育公务员要智取代替蛮干。此好处一;本案对于地方公检法官员牵扯的面太大,牺牲一个邓贵大,也是为了保护一大片官员在此案中平安无事嘛。此好处二;“免除处罚”,是息事宁人的最好办法,否则真的高院一插手,来个重新侦察,显露真相,还得无罪释放邓玉娇,却不是敬酒不吃吃了罚酒嘛。连表现地方权力大度的机会也没有了。更是下策。此好处三。所以,才有如下呈词(旁听记录):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判决理由并不充分,但是结论确是响当当的。
法律方面。法律一旦成为条文,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法律就死了噤声了。法律再次开口或复活有赖于司法人员。所以,法律可以成为正义的旗帜,在宪政建设的道路上猎猎飘扬,法律也可以成为司法者或权力持有人手里的玩偶。法律可以任意解释,阐释,可以刑或不刑,如果把真相遮盖起来的话。不论掩盖与否,并不影响权力机关使用漂亮文辞来表述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民意方面。民意是什么?民意不是情绪鼎沸之后的泡沫经济,民意只想知道真相。你不“真相”,我就“民意”。有人就惊慌,发飙“民意审判会影响司法公正”。其实,民意只要看不到疑点,无处质疑,司法公正得厉害,民意绝对影响不了什么,也不打算影响。问题是你权力机关办事不力,疑点重重,解释闪烁其词,民意的眼睛被迫睁得大大的。于是,民意才想起来影响,影响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司法不公正”。本次邓玉娇案,有确凿的证据和迹象表明邓玉娇在遭到无耻荒淫官员的性侵犯时候,出于自卫的目的,手刃了邓贵大,其情理法理都昭然若解。根据《刑法》20条规定,邓玉娇这个弱女子在性侵犯的紧急时刻拥有无限防卫权,对于不法分子造成伤亡,免除刑事责任。
该案的结论实在耐人寻味。是否有罪,罪名为何,分歧有天壤之别,而结果却无什么大不同。难道官权与民权走的是殊途同归的路线吗?“免除处罚”不就是民意吗?给你就是了。这是权力方在权衡各方利害关系之后妥协的结果。而民意也会根据结论“免除处罚”不再追究“罪名”上的分歧。此事息事宁人,皆大欢喜。各方妥协,法律被玩弄。司法以公正的名义,还民众一个满意的结论。事实上则掩盖了真相,任黄德智逍遥法外,轻松忘却自己的罪恶,养精蓄锐,筹备东山再起。
顺带说一句,辩护律师的态度。“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这个辩词倒像一个好律师干的。问题是不影响大局的情况下,律师必须用这样的辩护词为自己“辩护”,给民众一个障眼法。否则,他们以后还怎么混啊。邓案已矣,还得在以后的律师生涯中为政府御用为民众聘用,能不留些过路吗?一切是政治权术,却不让你说出个子丑寅卯来。
邓案结束了,犯罪分子还在法外逍遥。其实,明眼人都清楚,一个邓玉娇的“免除处罚”能抵消黄德智的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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